“依法当场击毙”也是一次普法机会

2010年05月06日 10:07   来源:光明网   梁江涛

  重庆警方明确规定,凡校园及周边正在发生直接侵害、伤害学生恶性案件,民警可以依法当场击毙。此外,卫生、民政、信访、公安等部门,将重点排查病情不稳的精神病患者、对社会存在不满情绪扬言报复的人员、因遭受重大打击而性格怪异举止反常的人员。(重庆晚报5月4日报道)

  此前有过一些地方在处置重大刑事案件中提出对拒捕者可当场击毙,甚至挂出横幅,曾引起争议。这次重庆提出处置校园暴力,警察可“依法当场击毙”,笔者搜索了一下,适用法律确实非常明确,依法采取非常举措应对校园暴力无疑是果断务实之举。

  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实施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判明暴力犯罪行为,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的紧急情形,其中第六项为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重庆警方在针对校园暴力作出具体和更为明确的当场击毙规定时,应将此法规也一并公布,并针对紧急处置效率和保护公民生命权制定具体的细则。一方面可震慑地违法犯罪分子,使之望而却步,不敢以身试法,一方面也是普法的好机会,让广大公众了解法律对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授权,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公安机关采取严厉措施打击校园暴力,参与到保护学生生命安全的行列中来。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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