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枪击毙就不能解决问题吗?

2010年02月09日 07:04   来源:羊城晚报   徐迅雷

  又有人被警方当场击毙了。2月6日晚,重庆大渡口47岁的男子石大伦,酒后用菜刀砍伤朋友,驾车逃逸,遭警车拦截,下车后他与警方对峙,结果被警方击毙。(2月7日《重庆晨报》)

  1月12日,在贵州也发生了两个赶集的农民被民警击毙的事件。这些被“当场击毙”者,有个共同点:平常都是再普通不过的百姓,既不是好汉,也不算坏蛋。还有,他们似乎都喜欢喝点小酒———石大伦出事前与朋友一起喝过,然后去茶馆打牌,和牌友起了点言语冲突。贵州被击毙的赶集农民,据称也喝过酒———看来喝酒者真的要当心了。

  普通百姓之间发生冲突时,警察的出现主要是平息事态,佩戴枪支出场也应该是为自己壮胆,当然也可以吓唬对方。枪杆子主要是用来对付敌人的。在革命时期,枪杆子是为了出政权;在和平时期,可不能动辄拿来对付手无寸铁的普通百姓。如果“每一颗子弹都消灭一个百姓”,那多可怖?

  警察是纳税人供养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在发达国家,“叫警察”是一种习惯———百姓遇到麻烦,首先想到的就是“我要叫警察”。警察是保障百姓安全、为百姓排忧解难的角色。排忧解难当然需要水平、需要能力:能说服,就不用制服;能制服,就不用开枪“毙服”。

  许多治安事件,警察对付的无非是一两个人,这些人平时不是什么歹徒,可能就是喝了酒之类的导致一时冲动,解决这些人的问题,动动电警棍之类的警械不就可以了吗?干吗非要开枪?不开枪就不能解决问题吗?真的到了要开枪,难道不可以止于将人家打伤吗?难道非要把他干掉才能解决问题吗?如果动辄要把人给击毙,那么,下一个被“当场击毙”的,就可能是你,是我,是他。

  百姓个人间的冲突,大抵都是治安问题。何况石大伦之类的,也不是什么穷凶恶极劫持人质的凶犯。杀鸡用牛刀,这是何苦;治安动手枪,这是何必!

  死者的家庭,是中国普普通通的家庭,一个家庭毁了,这下老婆孩子可苦了。若没被击毙,就算在牢里呆几年,人家还有一个盼头。这家人的伤心,向何处诉?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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