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怎么动用公共政策都不过分

2010年04月28日 10:02   来源:红网   吴睿鸫
    前日,深圳市交警局和市教育局在全市范围开展了一次校车集中整治大排查工作。整治结果让人难以乐观。截至当天下午4时,大排查行动共对全市的3540余辆校车进行了全面检查登记,发放检验合格证明2473个,而其余的1060多辆校车均有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不合格的接近总数的三分之一。(《广州日报》4月26日)

    基于校车管理混乱无序和事故的频发,早在2006年,公安部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治理风暴。四年过去了,从深圳管理部门检查来看,校车安全仍然存在巨大隐患。

    可以想见的是,在经济最为发达的深圳尚且如此,其他地方的校车安全更不容乐观。据报道,2008年,我国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致死人数为4423人,受伤人数达20917人,其中,校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已经成为造成中小学生伤亡最主要的因素。

    之所以校车混乱无序,且成为中小生的“马路杀手”,在笔者看来,主要政府缺乏制度安排有着很大关联,具体讲,简单地把校车完全推向市场,同时,也缺少法律的硬性规定和支持,从而使校车演变成“混乱一族”。

    从某种意义上讲,校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从现实讲,各地大都抛弃其“公益”的本质属性,校车简单地推向市场。而在推向市场过程中,由于相关管理部门对企业承揽校车限制很多,如车型、座位数量及安全保险等,这无形中加大了校车的运输成本,这就造成了提高票价家长不能接受,票价太低企业又难以生存的两难境地。在这种背景下,个体运营户又越过工商部门乘虚而入,成为校车“主力军”,这不仅加大了校车的管理难度,更加剧了校车的危险系数。

    与此同时,尽管有不少地方出台了一些校车的保护性条款,如校车要有标志,要喷涂一定的颜色等,但这些规定都属于“软约束”,并没有任何强制性。从整个国家校车管理法律法规来讲,即便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没有专门涉及到校车管理事宜。近日公安部也下发了有关校车管理的红头文件,也多是从管理的视角考虑问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校车的规范化问题。

    从国外来讲,不少国家将校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中之重,是许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美国,联邦法律详细规定了校车车体结构、防倾覆保护、刹车装置等34个方面的要求,在这种高标准下,美国校车由专业厂商制造,质量高,造价昂贵,有“客车的设施、卡车的骨架”之称。此外,美国校车的司机,都是经过特别挑选的专业司机,大多为女性(因为女性比男性更加细心谨慎)。更令人称奇的是美国校车的“特权”——只要校车停在路边上下乘客,它身后、身边、以至对面车道上的车辆就必须停驶,而且保持距离;校车不动,其他所有车辆就不能移动;超驶学校校车,违章处罚是很重的——好车,好司机,加上“特殊保护”,校车的事故发生率就会降低。

    因此,要想解决好校车管理困局,亟需公共政策精心呵护,首先,政府要校车管理给予财力支持,以保持校车“公益属性”。毕竟,在国内现有经济条件下,校车赢利还不大现实,急需给予财力上的支持。其次,借鉴国外先进管理方法,像美国那样,也给校车一定“特权”,比如,规定特殊线路,不准恣意赶超校车。最后,还要完善国家法律法规,从校车制造、管理及经营模式上,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切实保证校车安全。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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