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农民工情感世界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010年04月27日 07:20   来源:工人日报   郭子然

  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快推进建设和谐社会进程、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农民工群体是推动社会主义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更是和谐劳动关系中重要的主体。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完善相关劳动法律制度,协调处理好各方的利益关系,完善权利保障机制,改进监督制度和完善争议处理制度,更为重要的是——要关注农民工群体的情感世界。农民工情感世界的“沙漠化”现象一再引发不良社会事件,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障碍之一,显示出我们的社会对农民工情感世界关注度还是不够。

  因此,作为现代企业管理者,如何本着人文关怀的精神关注农民工职员的心理情感世界变得非常重要,也是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减少劳动冲突的有效途径。

  和谐劳动关系要以人格平等与尊重为前提

  我国是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国家,“仁道和谐”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要以人格平等与尊重为前提,把企业对员工及员工之间的“仁爱之情”和企业的“经营之道”统一起来。

  随着现代企业改革的深入,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越来越明晰化,双方的主体地位越来越强化。劳动关系市场化将更加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当前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还不够完善,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劳动合同制度还不够健全,一些企业没有建立规范的集体协商机制,集体合同制度流于形式的问题比较突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也还不完善,不能有效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基础薄弱,劳动仲裁处理能力不强,仲裁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也存在程序繁琐、时间周期偏长等问题。

  因此,现阶段从行政或法治的角度寻求劳动关系的真正和谐还有一定的距离,从基本人权出发建构人格平等与尊重为前提的劳动关系是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的有效途径之一。

  多数农民工职员背井离乡甚至携妻带子来到企业寻求生计,维系生活,他们固然需要在法律的保护下赢得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当自己的利益遭受侵害时可以有效及时进行申诉,更需要被从人格尊严上得到尊重与爱护,而长期以来,许多企业往往只是较机械地关心着员工劳动力与所付薪水之间的简单交换,极少触及员工的精神世界,以致矛盾激化诉诸法律都难以解决与协调。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援引和谐企业劳动关系的建构也要以德治企和依法治企相辅相成,不可忽视道德与人格的力量。如果说发展生产力是企业一切行为的前提,那么对员工进行人格平等与尊重教育,企业树立人格平等与尊重的管理理念就是发展生产力的前提。

  和谐劳动关系要以情感维护与关怀为动力

  情感的维护与关怀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永久动力。以人为本是和谐劳动关系的核心和灵魂,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企业的重中之重。

  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持续关注农民工职员的情感诉求,关心他们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生活动态,关爱农民工在企业中的成长与适应。

  做到企业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企业人力的发展的和谐一致,充分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和公正,均衡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促进不同群体之间谅解和宽容,竭力避免高压奖惩和团体保护、拉帮结派。建立健全企业员工心理健康诊断诊疗与沟通机制,开拓与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建立和维护员工对企业的热爱,提升岗位忠诚度;邀请心理健康和情感专家经常到企业开展讲座,健全心理危机解决机制,让处于心理或精神困扰的企业员工感受到爱的尊重与关怀。

  和谐劳动关系要以人文化企业管理为保障

  企业的人文化管理是和谐劳动关系建构的制度保障,“关乎天文,以察时变,关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人文化的企业管理要求在各个方面都要体现和贯彻对员工生存状况、人格尊严和生活条件的肯定与关注。

  劳动合同的管理与完善要积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正确处理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健全企业民主管理机制,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落实职工民主权利,为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奠定基础。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宏观协调指导作用,帮助企业构筑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平台。

  健全人文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企业执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基层单位以上的工会组织要及时解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矛盾和问题。

  加强劳动争议处理的人文化程度,积极推进劳动争议处理的区域化、网络化和实体化建设,全面提升劳动争议处理能力。进一步巩固和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劳动仲裁员培训制度,加大仲裁员人文化培训力度,强化仲裁员的办案效力。

(责任编辑:侯彦方)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