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评论频道 > 媒体言论 > 正文
中经搜索

办理涉黑案件应当坚持“五点论”

2010年04月26日 09:32   来源:检察日报   胡尔贵

  当前,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和基本规律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越来越严密,规模越来越庞大。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足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几乎到了无孔不入的程度。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集多种违法犯罪于一身,社会危害极大。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经济实力越来越强大。五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政治庇护的现象越来越突出,进一步增大了查处难度。以上问题,既在近年已经查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有充分体现,也预示着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趋势。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当前或今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识和把握应当紧紧抓住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发展规律,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坚持“五点论”,即:

  一是以查清犯罪组织的结构及成员为落脚点。只有查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构及成员,才能从根本上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完全摧毁。因此,要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构进行总体判断。首先要初步估计犯罪组织的成员数量,对该组织的规模要心中有数。其次,要尽可能地分析掌握每一个成员的基本情况,包括通讯情况、家庭情况、主要社会关系人,可能参加的主要违法犯罪活动,以及这些人的前科经历等。第三,要分析掌握每一个成员在该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及相互关系,分析该组织的层级关系,哪些属于核心成员,哪些属于骨干成员,哪些属于外围成员?每一个核心骨干成员有哪些手下?哪些人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哪些成员之间可能存在矛盾?

  二是以查清势力范围及活动场所为基本点。犯罪组织的势力范围是指犯罪组织长期活动,形成了较强的影响力,能够实际加以控制的某一地域或行业。从地域上讲,可能是以某一个镇、集市、闹市区为中心,沿交通线路所能辐射的范围,这个范围有时要跨几个区县。从行业上讲,可能是运输业、采矿业、房地产业、水产业等行业,包括产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在这个范围内,只要在他们吃喝玩乐、从事收取“保护费”、开设赌场的场所,就会有犯罪成员较多的踪迹反映。查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势力范围及活动场所,就可能进一步明确侦查范围,为查清其发展壮大过程中所从事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指明方向。

  三是以查清涉嫌的违法犯罪案件为突破点。任何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其形成发展过程中都从事过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很多违法犯罪行为在政法机关有案底资料。只要在办理涉黑案件中以查清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嫌的所有违法犯罪案件为突破口,就可以由案到人,不断明晰其犯罪成员,进而以“滚雪球”的方式掌握其全部成员,查清其组织结构。所以,在办理涉黑案件时,要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势力范围、活动场所,分析该组织及成员可能参与的犯罪事实,可能涉及的案件。要围绕这些违法犯罪事实,询问当事人,走访目击者,调查了解当时的情况,扩大线索,拓展思路。

  四是以查清经济来源为着眼点。黑社会性质组织追求经济上的暴利,是其犯罪活动的根本目的。这就意味着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财富的过程必然伴随着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办理涉黑案件时,着眼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和经济来源,通过“回溯”追踪,就可以发现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具体来讲,要认真分析某一个具体的犯罪组织攫取经济利益的渠道有哪些,主要方式和手段是什么,是如何运作的等情况。还要认真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无经济实体,名称是什么,业务范围是什么?有哪些人在经营管理?这些人的作用地位如何?着眼于这些问题,可以进一步摸清组织的成员状况,掌握更多的违法犯罪事实,这对于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也具有重要意义。

  五是以查清“保护伞”及“关系网”为难点。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长期存在的特殊社会群体,必然与社会各界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组织成员要千方百计地在社会上建立关系网,打探情报,寻求保护。在这个关系网中,有的人可能与该组织有利益关系,如用金钱、色情关系建立起来“保护伞”,这类人一般要千方百计维护该组织的利益。有的人可能与该组织仅是一般关系,比如可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亲属、朋友等,但这种人很容易被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这些关系网,无论他们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程度如何,都是办理涉黑案件时的阻力和破坏力。因此,在办理涉黑案件时,要采取有效措施挖出“保护伞”,撕破“关系网”,全面实现“打黑”行动的最终目标。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刑侦学院)

(责任编辑:侯彦方)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观察家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