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法院对一起官员指挥暴力拆迁案进行宣判:阜阳市颍州区原副区长曹颍章超越职权,“坐镇”指挥开发商雇用社会闲杂人员强行拆两户民宅,导致居民财产损失1380593元和一人受伤、一人服毒自杀成为植物人的严重后果,还收受开发商10万元贿赂。法院以滥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见2010年4月20日新华网)官员因暴力拆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国内尚属鲜见,这起判例无疑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曹颍章被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两罪并罚,但都与暴力拆迁有关,开发商行贿的目的也是为取得他在拆迁上的支持。不知是否因为金钱的驱使,使他冲到了拆迁的第一线亲自坐镇指挥,进而导致了一场暴力拆迁的悲剧。受到法律追究,当然属于咎由自取。
近年来,各地暴力拆迁时间频频发生,导致动迁户家庭成员被殴打致伤、致死、活埋,动迁户暴力对抗、自焚、自杀等事件一起接一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政府把地卖给开发商,由开发商或动迁公司负责拆迁。众多“识时务”的动迁户由于明知“胳膊扭不过大腿”,尽管心有不甘,也乖乖地签协议、把家搬走,只有少数成为“钉子户”,固执地坚守家园。无计可施的开发商或动迁公司,则采取了“图穷匕首见”的手段,雇佣社会闲散人员,施以暴力予以强拆。造成命案的,只有直接施暴者受到惩处,在背后策划的开发商或动迁公司往往装聋作哑,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官员们更沾不到边。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才可能见到政府官员亲临现场,像曹颍章这样赤膊上阵的不多。他大概以为,有了他坐镇指挥,“钉子户”就会老老实实地缴械投降,结果却造成了严重后果,可后悔药已经无处去买,苦果只能自己吞下。
目前,《国务院房屋拆迁条例》正在修改并酝酿重新出台,其中关键是如何处理好《宪法》和《物权法》赋予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权利同公共建设需要、商业开发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此之前,希望暴力拆迁事件能够发生的少一些,领导干部更不能充当暴力拆迁的急先锋。曹颍章的教训,很值得官员们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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