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媒治”实质仍是“人治”,难称进步

2010年04月15日 07:06   来源:扬子晚报   邓海建
    近期,诸如行长酒后猥亵女子、郴州问题氧等事件曝光后,各地均“连夜处理”。央视《新闻1+1》评论说,从人治到媒治是一种进步,但是媒治到法治还有很长的距离要走(4月14日中央电视台)。

    “媒治”虽算是个生造词,却也如实反映了当下的社会生态:很多公共事件,不是是非本身说了算,也不是法律法规说了算,而是跟着媒体的传播力与影响力转。公道不在“人心”、而在于“人言”,只要能集聚眼球并引发民意激烈反弹,那么,再坚韧与繁复的细节都终将会被抽丝剥茧,甚至可能促成系统改进、秩序重组,譬如孙志刚案等;反之,如果媒体不幸未曾参与其间,失声或者小声,则简单的事件也可能波诡云谲。正是深谙这个逻辑,中央级媒体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了最神奇的另类信访通道。

    媒治的典型当数每年的“3.15”,从晚会到专题,又是揭秘又是曝光,媒体忙得一塌糊涂,企业像等待“开奖”一样心惊胆战。这是媒治的“巅峰时刻”,此后,必有托着下巴干等的职能部门密集跟进,该出禁令的出禁令、该施罚则的施罚则,大快人心之后,我们继续年复一年期待着轰轰烈烈的下一个“3.15”。我无意于批判媒体的忙碌,被喻为“第四权力”的媒体监督权,的确历史性寄托着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基本诉求,媒体监督与舆论监督相得益彰,于经济社会发展而言,也起到掘进与推动的良善功效。但是,媒体不是“天下之公器”,媒体也不是最可靠、最理性、最节约社会资源的非人格化常态纠纷解决机制,且不说媒体自身的价值取向未必是绝对真理,就算媒体有心公断,其积极作为也常被各种公关力量所遮蔽或消解——何况,本质上说,媒体不是判官,自然无法干涉司法独立。

    我认同媒治这个说法,但不能接受“媒治比人治进步”的价值判断。道理很简单:媒治为什么能“治”?表面看,是媒体的话语张力对权力系统形成积极反馈,但实际上,这种刺激不是值得褒赏的系统刺激,而是个人刺激。媒治的逻辑,说穿了就是媒体调大了民意的喇叭功率,吵得当事、当地职能部门深深畏惧于“上级知情、上级发火”,进而乖乖地先灭火救人——因此,很多时候,媒治事件中往往离不开这么几个关键词:“重要领导批示”、“主要领导关注”等。换言之,在法治层级不能兜底的时候,所谓的媒治,实质仍是“人治”,只不过中间多了媒体话语这一道环节而已——这就好比灰太狼一不小心化了回“喜羊羊妆”,你总不能说,这就是人见人爱的小羊。

    媒体有监督的责任,也有批评的权力。但是,过于放大并依仗这种“第四权力”来推动三大权力的效率与公平,不仅无从期待,也加大了矛盾纾解成本与危险。我们冀望媒体能不替权力说话,而为权利发声。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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