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重赏调动查违积极性是馊主意

2010年04月14日 10:13   来源:南方日报   徐必如
    为严厉打击辖区的违法抢建行为,深圳光明新区辖下的两个街道办日前出台新招:公明街道办拿出100万元奖金,公安部门抓住一个违法抢建业主或包工头,可奖励2万元;光明街道办拿出50万元奖金,公安部门抓住一栋违建的抢建业主和包工头,奖励3万元。报道称,公安部门参与查违的积极性有了较大提高。

    好像成了定律,在深圳凡属久治不愈的疑难杂症,其最终解决似乎都得由公安机关出马。街头乱摆卖严重,单靠城管搞不定,就有人建议城管与公安联合执法;违法抢建势头居高不下,便出台奖励措施,调动公安部门参与查违的积极性。问题是,清理乱摆卖也好,查处违法抢建也好,这些原本是否属于公安部门的职责范畴?如果是,公安部门有什么理由参与其中的积极性不高?如果不是,为什么一旦实行奖励,公安部门参与查违的积极性就有了提高?或许还有第三种情况,即查处违法抢建这类事本不属公安部门直接主管,只是事态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公安部门介入,重赏之下,会不会使公安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介入分寸的把握和处理力度的掌控上发生偏差?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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