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网帖《耒阳市最牛的霸王车》曝光称耒阳市城管大队所属的湘D82826从2005年起已违章500多次,在衡阳市排名第一,并从未接受处罚。帖子还称在违章记录中排名第2、第36、第43和第67的也都是耒阳城管的车。记者查证核实,这些车辆确系耒阳城管大队所有,其中湘D82826五年来违章508次,累计罚款72800元,扣分660分,全都“未处理”。耒阳城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违章情况,回应称违章是“因为工作性质特殊,其实大多数情况下是工作需要”。(《南方都市报》4月5日)
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才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其他部门的车辆,不管执行什么样的任务,都不允许交通违章,否则就应当依法接受处罚。自然,所谓的城管因为“工作需要”可以进行闯红灯等交通违章行为,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
再看看耒阳市城管的所谓“工作需要”。据介绍,耒阳城管“承担了禁止‘泥头车’白天上路等任务,这些车辆往往看到城管就会闯红灯逃跑,而在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城管也会闯红灯追击。”这里有二点值得商榷,其一是,耒阳城管承担了禁止“泥头车”白天上路等任务,但其他执法部门都承担相应的执法任务,比如烟草执法等部门有时也要追击违法运载烟草的车辆,质检部门也会查查辑违规运输伪劣产品的任务,那么他们是不是也都可以闯红灯呢?如此,任何一个部门都会找出“特殊工作需要”来解释自己违章的行为那么,法律还要不要执行,公众的安全如何来保障呢?其二,便是禁止“泥头车”上路,那也犯不着用闯红灯的方式来执法啊。因为白天“泥头车”上路尽管有碍于市容卫生,不过,这只是一种对居民生活产生轻微影响的行为,城管可以禁止其上路,但如果“泥头车”为逃避打击时闯红灯,城管就不宜也用闯红灯方式进行追击,因为,城管用闯红灯方式进行执法,带来的安全隐患可能远远高于他执法所获得了社会效益。尽管城管表示闯红灯是在“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但闯红灯本身就是一种极不安全的交通违章行为,所谓的“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过是自欺欺人。
耒阳城管之所以敢于争当交通违章的急先锋,大概与城管部门习惯于违法执法是分不开。一些地方的城管对待小商小贩,不是理性、平和、规范执法,而是动不动就掀翻摊铺,折断秤杆,没收物品,甚至是动手打人,出现像湖北天门城管打死拍摄他们执法行为的路人的血腥事件并非偶然。因此,在他们看来,用所谓闯红灯等交通违章进行执法,不过是再正常不过。法律不过是用来对别人执法,执法者本身可以不守法。
当然,耒阳城管成为“霸王车”,板子更应当打交警等部门和地方政府身上。因为,城管的车子违章次数最多,且长达五年时间,交警居然不进行处罚,这是助长城管开“霸王车”的重要原因。这里面当然有交警与城管同作为执法部门,低头不见抬头见惺惺相惜而“不愿严格执法”的一方面。但是,另一方面,可能是交警碍于城管的地位和职责,“不敢执法”和“难以执法”。城管尽管目前没有一部法律为它们量体裁衣,它们至今仍然是“妾身不明”,是地方政府的“私生子”。但这个“私生子”却是集地方政府千宠百爱于一身,因为城管担负着满足地方行政长官城市光鲜、整洁、划一的政绩需要,是地方行政长官“权力美学”的具体执行者,因此,他们开开“霸王车”闯红灯追击“泥头车”那是为地方行政长官卖命,交警夫复何言?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