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不能让权利再“蜗居”

2010年03月13日 11:34   来源:中国网   冬雪草
    10日,针对北京今年有望形成暂住证改居住证的方案的消息,一直在推进居住证制度实施的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韩德云表示,居住证制度实施应在全国范围确定一个共同的最底线,废除高学历和产权限制,否则又变成“地方粮票”,居住证变成另一种暂住证,没有意义。(3月11日《新京报》)

    任何一项制度的出台都有其历史背景。早在20多年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初,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与此同时,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区流动很大程度上处于盲目状态。流动人口对城市的社会治安、劳动、计划生育等各种管理程序造成了很大冲击。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保障人民合法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部1985年7月13日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它标志着全国统一的暂住证制度的形成。公安部于1995年6月2日又颁布了《暂住证申领办法》。

    20多年前的城市在管理流动人口上处于“襁褓状态”,暂住证制度既可以起到管理功效,又保障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利,为城市与外来人口的“共同成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一时,彼一时。暂住证制度施行的20多年里,“暂住证”在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同时,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最为核心的是造成身份歧视和公民权利不平等。换言之,暂住证被人为附加了“歧视功能”,其弊端已尽现。

    居住证的诞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诚如韩德云所认为的,在户籍二元取消无法一步到位的情况下,推行居住证制度,并在就业、低保、医保等方面,给进城务工人员以一定福利,成为区域户籍改革的一种过渡措施、方向正确。“暂住证”改“居住证”,虽是一字之差,应内涵实质性之别,是公民权利与社会保障的有力保护、根本性保护与制度性保护。尤其,要让居住证“附加”上更多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相融等功能,居住证也被视为和谐城市建设的新载体。

    居住证不能让权利再“蜗居”。暂住证,让公民权利“暂住”于城市的“襁褓”里;居住证不能再“重蹈”暂住证的“覆辙”。居住证的高学历要求和产权的限制等,抬高了门槛,让很多人“望而却步”,或者“望‘证’兴叹”。对于众多拿不到居住证的群体来说,他们的合法权利只能“蜗居”,只能“蜷缩”。居住证的“居”,不是“蜗居”,而是“安居”。居住证不能从一诞生起,就写下“歧视、不公正、不平等”等字样。我们期待着,居住证赋予公民“权利安居”。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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