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属于公共利益,引发争论。有律师对搭“机关办公用房”之车,假“培训中心、会议中心”之名,行“宾馆、度假、休闲等娱乐场所”之实的现实状况表示忧虑(2月24日《中国青年报》)。
国家机关固然是公共利益的最重要守护者,但将机关定性为公共利益恐将走入一个误区。长期以来,有一种混淆“公家”和“公共”的误解,以为机关单位是“公家”,所以机关单位的利益约等于公共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任何抽象的概念都要体现为具体的形象。在现实中,机关的利益并不会体现为宏大的国家利益,而是落实为气派的办公用房、便利的办公设备乃至优越的福利待遇,其服务的对象只会是本机关的干部和职工,别人只有眼福没有口福了。任何单位的具体“利益”都代表不了国家利益,只能代表特定机关和人群的私利,只能服从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何况,一旦定义为公共利益,机关办公用房“帽子”太大,许多图谋部门私利的用房甚至私人用房,都会假“公家”之名,有恃无恐。这扇事关公私是非的闸门,万万不可轻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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