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错案,谁来负责

2010年02月24日 08:04   来源:钱江晚报   董碧辉
    山西女子刘翠珍,很激动很委屈。激动的是,终于离开了监狱,获得了人身自由;委屈的是,她没犯任何罪,却蹲了多年冤狱,真是无辜透顶,荒唐透顶。

    根据《瞭望东方周刊》的报道,刘翠珍的经历让人拍案惊奇,正如她的律师所说,  “一错再错,以错掩错,刘翠珍案是一部令人震惊的司法传奇。”2003年其前夫中毒身亡,刘翠珍被当成“凶手”错捕错判,2004年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庭审,分别判处刘翠珍死缓和死刑,2005年8月2日,刘翠珍被释放。可没想到2008年,在刘翠珍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索领“国家赔偿金”两天后,刘翠珍又被公安局闪电逮捕。2008年10月,此案作出判决,刘翠珍“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7年错案,大好时光,无奈在狱中蹉跎,刘翠珍说“生不如死”。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到法院,只要其中任何一个环节能秉公执法,就不会发生这样的错案。可偏偏所有环节都掉了链子,这是何缘故?公安局第一次抓错了,勉强可以谅解,可第二次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又动手抓人,就让人费解。是不是觉得承认错误很没面子,所以一定要把人家抓进去以证明自己是对的?

    刘翠珍被二度抓捕后,案件在忻州市、忻府区两级检察院和法院之间被推来推去,甚至发生了检察院不愿接受法院送达书的怪现象,因为知道刘翠珍是被错抓的,不愿意承担责任。你不愿承担责任,却让人家背着杀人的罪名承受牢狱之苦,不肯出来澄清错案,真不知道这检察官和法官是怎么当的!是不是23岁就当的?是不是八小时之外醉生梦死,八小时之内无为懈怠?

    领了一次国家赔偿后,刘翠珍又再次为自己受到的巨大精神创伤要求国家赔偿。要都是这样以错掩错、知错不言的公检法人员,咱国家那点财政收入可真赔不起。那就让他们来赔,如何?不但要赔钱,更要为错误的司法判决负责。

    这样的误职渎职行为不监督,不追究,何以平无辜受冤者之愤?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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