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日前联合印发《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指出要“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这就意味着纪检监察部门有望在今年出台全国性管理办法监管“裸官”。
目前看来,“裸官”情绪稳定,并未因为可能面临的严格监察、监管以及一浪高过一浪的反腐形势引发大规模外逃。当然,也许是泥足深陷,死猪不怕开水烫,就等时机成熟狠捞一票走人;也可能是对政策、办法的流于形式心存幻想,防“裸官”外逃防了这么些年,连基本的官员财产都搞不清楚,又怎么知道什么是“裸”,什么是“不裸”?岂不是有制度没有警惕,有办法没有落实,等人逃出去以后恍然大悟,原来他在眼皮子底下“裸”了很久,蓄谋已久,早已犯下一堆错误。
贪官外逃以后,作为追捕的主要途径之一引渡,常常因为复杂的国际环境很难奏效。这就倒逼着预防机制升级,“裸官”监管第一次作为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工作重点被提出,说明治水当在源头,不能等到泛滥之时,指望国际合作解决问题。“裸官”到底如何监管呢?从提法到具体落实办法,还有一段路要走,究竟是一小步还是一大步孰难预料,毕竟“裸官”现象并非仅限于反腐领域,不是所有的“裸官”都时刻准备着外逃。
提到4000贪官卷走诸多纳税人的血汗钱,闻者无不愤慨,以至于祸延所有的“裸官”,仿佛他们都是潜在的下一个。但“裸官”不是犯罪,“裸官”只是便于犯罪的贪官转移财产,只身外逃。一刀切下去,比如妻儿不在身边的不准当官,那么妻儿是什么,是人质吗?从海外学成归国的志士难道要举家搬回国来,才能为国效力?这不符合大环境,也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深圳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但我们看到了层出不穷的副职腐败,其贪腐机会、贪腐能量不亚于正职,隐蔽性还更强,我们能说深圳的办法是监管“裸官”的好办法、有效办法吗?
监管“裸官”的本质其实还是监管官员腐败,一个官员如果不是贪官,不因贪腐而财源滚滚,“裸”还是“不裸”又有什么关系?我们的“裸官”猜疑症其实是一种对监管不力的扭曲投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很多类似的提法既让我们充满希望,又心怀挫折,不断因为“工作需要”、“条件成熟”、“符合国情和现实”而忧愁,对轻易跳出监管体系的“大鱼”也就格外愤怒。但是,亡羊补牢,到底是修好羊圈,还是盯紧下一头不管是被叼走?只要有缺口存在,羊“裸”还是不“裸”,是不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重点呢?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