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墨之财岂能一“离”了之

2009年12月04日 13:07   来源:检察日报   王威
    12月2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原行长蒋达强因涉嫌受贿453万元,被台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蒋达强在被捕前十天和老婆办理了离婚手续。据纪检部门的人士透露,如今许多贪官在被捕前,一得知风声,就和老婆办理离婚手续,做个彻底的“裸官”,以求保全家人(12月3日《都市快报》)。

    人们常把那些配偶子女都在国(境)外,而自己孤身“留守”在国内的官员称为“裸官”。由于近些年“裸官”外逃现象频频发生,一时间,“裸官”成为了网民们热议的话题。蒋达强之流在身陷法网之前,迅速完成与老婆的“切割”蜕变为另类“裸官”,其危害同样不容小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但相关法律对于“赃款赃物”的范围或外延却没有具体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追缴犯罪所得的混乱局面。这就让“蒋达强们”产生了“受罪他一个,幸福全家人”的侥幸心理。

    蒋达强企图“所有的问题都自己扛”,有关部门对他却不能“心太软”。如果蒋达强“前”老婆参与了蒋达强的受贿犯罪,那么蒋达强的罪状中也有她的“功劳”,应当按共同犯罪处罚;她如果还曾利用“前夫”职权或者地位“亲自”捞钱,那她就有可能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个新罪名;退一步说,如果蒋达强被判有罪,而这位“前妻”拒不配合追赃,至少也可能涉嫌窝赃犯罪。

    3年前发生在香港的一件事让很多人记忆犹新:2006年5月,香港廉政公署在历经30余年后,终于将前“四大探长”之一韩森涉嫌贪污所得的财富追缴到位。韩森本人虽已逃离香港且死去多年,但其家人仍交出总值高达1.4亿港元的资产。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资产升值等原因,韩森的家人所交出的资产,是这位“外逃贪官”当初贪污数额415万港元的整整35倍!

    这个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我们的司法机关也要发扬这种“宜将剩勇追穷寇”的精神,通过法律手段彻底剥夺腐败分子及其家人的既得利益。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有“没收财产”和“罚金”两种,虽然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均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没收财产一般只能在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且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现有的所有财产。在腐败分子与其家庭成员之间财产产权并不明晰、其个人财产的数额很难确定的情形下,我国刑法应考虑调整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方法,增加罚金刑的运用。因为罚金刑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或者支付能力采用分期缴纳、随地追缴等相应措施来加以适用,更有利于从主观上抑制腐败分子贪财图利的动机,从客观上剥夺其可能再犯罪的手段,并且可对社会与被害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社会经济调节功能。如此一来,蒋达强们通过“金蝉脱壳”变为另类“裸官”从而保全家人的妄想必将被彻底粉碎。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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