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需要一份“诈捐黑名单”

2010年02月21日 07:09   来源:工人日报   成 露

  在舆论的追问下,身陷“诈捐门”的某明星虽然最后补交了所差善款,但风波并未就此过去。更多网友发现,这位明星的汶川地震善款不止一笔不清,在不同场合多次公布的募捐的善款金额也完全不一。这位明星的经纪人回应说:“众所周知,在这种事情上,人们仅仅承诺捐赠一定数量的捐款,实际捐款还需要事后落实。”如此解释更加引发公众对当下“诈捐现象”的高度关注。

  所谓诈捐现象,就是“诺而不捐”或“诺而少捐”。一些企业或公众人物在公开场合高调承诺给慈善项目捐赠,事后却因各种理由食言。

  据媒体报道,2008年年初的南方雪灾中,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消息,1.06亿元承诺捐款实际到账仅7383万元;去年,某文化名人的地震捐款也遭受质疑,原因是其在四川地震后表示要捐款20万元修建一所希望小学,结果时隔近一年后,这位名人兑现的是“价值20万元的图书”;更有业内人士透露,“诺而不捐”“诺而少捐”几成慈善事业的“潜规则”,平常年份的到账率非常低。

  透视“诺而不捐”、“诺而少捐”现象的背后,应当看到,有的企业或公众人物的经济状况可能发生突然改变,一时无力支付大额捐赠。但更应当看到,“诺而不捐”或“诺而少捐”反映出承诺捐赠动机不纯,有些企业或公众人物在公众场合为了赢得掌声和社会形象,在捐款数字上搞攀比,高调承诺捐款数额,达到目的后恶意不捐赠,或者以各种理由少捐;也反映出当下慈善理念的不成熟,比如把慈善当作秀,哗众取宠,将捐款多少视为衡量爱心多少的标准;还反映出目前慈善行为的透明度不高,对募捐和捐赠行为缺少严格的规范和监督。

  也许有人会说,公众不应当对企业和公众人物的慈善举措进行任何猜测或质疑,这样只能让他们降低对慈善事业的热情,甚至对慈善事业望而却步。以捐款的多少来衡量爱心,固然是对慈善事业的最大伤害,但这并不意味着民间善举可以不需要任何监督,甚至不容公众问个究竟。无论是企业或是公众人物,捐款与否、数量多少都是自己的选择,可以不捐、也可以少捐,但不应该诺而不捐、诺而少捐。如果诺而不捐或是诺而少捐,就难免让人怀疑背后的动机,是不是利用慈善以博取美名,推销自己,以赢得更大的利益?没有监督和透明,民间慈善就难以健康发展,甚至可能被利用,成为某些人积累财富的法宝。

  事实上,按照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部门可以对“诺而不捐”或“诺而少捐”进行法律追究。

  有关法律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这一规定表明,如果捐赠人“诈捐”、不兑现承诺,受赠人可以依据捐赠协议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强制执行。

  不过,由于担心对簿公堂会挫伤企业或公众人物慈善捐款的积极性,因此目前鲜有慈善机构利用法律追收善款的。如此担心,其实恰恰助长了“诺而不捐”或“诺而少捐”现象,也助长了一些人拿慈善捐款沽名钓誉,不利于民间慈善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民间慈善环境的改善。

  既然慈善机构不愿意选择法律手段解决“诺而不捐”行为,或许应该建立一份“诈捐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请公众来监督,或将对这些企业或公众人物起到一定威慑作用。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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