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婴救治能否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0年02月08日 08:06   来源:武汉晚报   吴帅

  天津一名出生仅24天的先天无肛女婴被生父遗弃,却被志愿者强行救助。经过谈判,孩子父亲同意让女儿在和睦家医院接受一周治疗。有消息称,女婴的检查结果为“无肛”,没有其他严重畸形,手术有可能治愈。(2月7日《新京报》)

  这是一个令整个社会感到很尴尬的事件。强行抢婴救助的志愿者称,按照律师的说法,自己知道其行为甚至可能涉嫌绑架儿童,若小希望在来北京的路上出现意外,后果可能更严重。但她只想给小希望一个生存的希望。

  遗憾的是,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尽管明确了父母的监护义务。但对如何保护对象的生命权,及提供何种的医疗保障等内容,却没有提及,成为一种空白区域。具体而言,当一名病婴在生命垂危急需救治的时候,父母应该承担何种义务?如果因为某些因素,父母承担不起或者不愿意承担这种义务时,政府部门应该采取哪一些必要措施与程序,来保障未成年人这一种生命权?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明确的回答。这或许才是类似悲剧的根源所在。

  有人提出,在国外类似的案子出现时,法律部门会首先把“生命受到威胁”的孩子的监护权,从父母手中强行“接管”,然后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但这一个前提是,必须把放弃治疗这一种行为明文纳入“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形中。只有如此,政府部门执法方才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依照程序去执法。而在天津的事件中,政府相关部门介入后,也只能停留在苦苦劝导的层面。

  所以,“抢婴救治”只是一种被爱心紧急逼发的偶然行为。要让更多的“小希望”获得生的希望,必须依靠制度的力量来保障,尽快促进《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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