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系统将眼光投向了法官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各种惩戒手段在系统内部对法官施加压力,促使其公正司法。但是,这必须保证追责渠道的畅通,又必须注意不损害法官职务的独立性。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颁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条例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处分。此外还规定,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情节严重的,同样给予开除处分。
自199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制订了一些有关纪律处分的制度规定,1991年制订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1998年制订了《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2002年制订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2003年制订了《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等。目之所及,几乎都以试行规定(办法)居多,此次《条例》的出台无疑终结了长久以来的试行阶段,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出台的所有纪律条规均同时废止。
《条例》出台无疑也与法院体系内部加强廉政建设一以贯之。去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五个严禁”的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要求之高一度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一年过去了,《条例》再次投下重磅炸弹,结合司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增加了新条款,细化了很多规定,并在每一类违纪行为中增加了兜底条款。然而,对于民众而言,更关心的恐怕是到底这一枚枚的重磅炸弹能否真正炸碎错综复杂纠结已久的利益链?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条防线不能死守,那社会秩序就从根子开始腐烂。司法系统高官相继落马以及频频曝光的司法不公,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作为对人们不满情绪的回应,司法系统将眼光投向了法官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各种惩戒手段在系统内部对法官施加压力,促使其公正司法。在国外往往更重视法官行为的自律性,因为法官头衔得来不易,一旦枉法受贿将赌上自己一生的荣誉与努力。我国制度设置和国情不同,只能通过强调他律性来保障法官公正不阿,增加压力、提高规范的震慑力。但是,这必须保证追责渠道的畅通。作为案件当事人,应当对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是否公正、廉洁最具切身感受,如果反映途径不通,民间监督与舆论监督缺位,无疑,规则的他律性将大大削弱。
但是,法官职务具有特殊性。法律赋予法官以独立的地位,使其在行使司法权力时免受外界的不当干扰和影响,同样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这足以说明,既要对法官的违法失职行为作出严肃处理,又必须注意不损害法官职务的独立性。否则,如果法官出于对“红线”的恐惧与不安,而害怕承担责任,在对案件进行审理调解判决前向法院院长、庭长请示和汇报,或者将大量案件移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甚至要求上级法院“提前介入”,这将造成审理权和裁决权的分离,不仅严重损害审判独立原则,也容易使法律所规定的公开审判、辩护、回避、陪审等制度流于形式。这同样不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好选择。
司法系统对极可能危害司法公正的利益链投下一枚枚重磅炸弹,正是为了修炼好内功,提高司法公信力,民众自然应有期许,但是,必须谨防因为这些炸弹而误伤了法官应有的独立性和难得的积极性。正如《条例》已出,如何执行,如何有效监督,如何拿捏分寸,还司法一个良好的环境,自待实践检验。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