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在充分发挥审计等部门外部监督作用的同时,要更多地发挥单位内部监督的作用,要更多地赋予单位内部监督机构更多的监督职能、更多的监督权力。而对于敢于坚持原则、敢于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的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纪检监察机构人员,有关部门要予以保护。一旦发生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坚持原则者,有关部门不仅要保护好相关人员,还要对单位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真正形成外部与内部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
为了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查处各种违法乱纪问题,各级审计部门不可谓不尽力,不可谓不认真,取得的成绩也不可谓不显著。但是,审计部门的卓著成绩,也从另一个方面反衬出单位内部监督的严重缺位。
年年查、年年改、年年问题不断,这就是目前财政财务管理的现状。
众所周知,按照我国目前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都设有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财务、审计机构,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还设有总会计师、独立董事,相关职能部门还委派了监事会主席等。按理,企业和单位内部的监督体系应当比较健全,人员配备也应当比较完整。但是,为什么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仍然不断发生,仍然会出现年年查、年年问题不断的现象呢?这些内部监督机构到底有没有发挥作用呢?
我们知道,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都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那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都是如何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的呢?对这些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有关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没有按规定指出和纠正呢?是否可认定为失职呢?而出现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单位负责人,是否可以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呢?
而按照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也具有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职能,对单位及下属机构发生的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有权反映和监督,有权要求违规部门纠正。那么,这些内部监督机构有没有按规定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呢?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严重的违规问题呢?
更重要的,从目前的管理模式来看,各企业、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绝大多数都是上级纪委的派出机构,所以要由上级机构直接委派,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单位领导的干预,以便于纪检监察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好单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财政财务秩序。那么,这些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又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呢?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严重的问题都毫不知情呢?
可以毫不客气地说,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所以屡禁不止、频频发生,与会计机构不把关、内部审计机构不监督、内部纪检监察机构不作为是分不开的。一个单位,如果这些内部监督机构认真一些,哪怕少部分人认真一些,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也不会如此严重,问题也不会如此频繁,单位负责人也不敢如此放肆。正是内部监督机构职能严重缺位、工作严重失职,才导致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权力过大、胆子过大、漏洞过多,才使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始终得到不到解决。
所以,要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在充分发挥审计等部门外部监督作用的同时,要更多地发挥单位内部监督的作用,要更多地赋予单位内部监督机构更多的监督职能、更多的监督权力。而对于敢于坚持原则、敢于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的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纪检监察机构人员,有关部门要予以保护。一旦发生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坚持原则者,有关部门不仅要保护好相关人员,还要对单位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真正形成外部与内部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