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单位缴费按照缴费基数12%转移,共计45个工作日办妥转移手续,同时规定参保人不得退保。(12月30日重庆晚报)
从最大限度维护参保人利益角度,对退保行为出台禁止性规定值得肯定。但禁令之下并不会消弥个别参保人在特殊情形之下、不得不退保的可能。在部分已缴纳养老保险的人群中,不排除部分人因下岗、离岗或失业等情形,出现较特殊的经济困难而无法承担个人养老保障费缴纳的情形。这部分人在断开缴纳养老保险若干年后,一是并无资金接续,以满足可以领取养老金的10年时限,二是他们本人却又迫切需要将个人已缴纳的哪一部分领取出来,我们又有何理由不让人退保?
在部分农民工身上同样存在想退保的动机。当前城镇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未完全“对接”,有一个转接方便不方便和农民工们愿意不愿意的问题。在个人思想和认识未转变之前,就强行性规定农民工回原籍时不让人退保,似乎从情理上也说不通。况且,参保是自愿,退保为什么就不是自愿?人家就不怕吃亏,我们就非得逼着人家缴费,似乎也有悖常理。
解决上述问题和困惑,我认为仅靠强硬性的制度规定是行不通的。得想方设法设计出一套让人自觉不想退、舍不得退的“抚慰性、人性化”保障制度。譬如:增加国家和地方对于养老性保险的公益性投入,让参保人缴纳很少比例的钱,就可得到较高的收益和回报。如此一来,是能打消掉部分人退保的动机的。再者,还是应简化异地转移养老保障程序,目前办法中规定了“共计45个工作日办妥转移手续”,看似大大提前实际上仍然不能满足需求。打工者的时间就是金钱,让人多等一天就是多一天的成本。有关方面很有必要进一步设计出更便捷的转接程序,以创造养老保险拴心留人的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