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29日通报,我国已于近期制定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有关政策,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限制入学就业的条件。政策在出台前将会通过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相关报道见4版)
据统计,目前我国约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么庞大的一个群体因为“乙肝歧视”,在入学和就业方面承受着种种压力。尽管,他们在不懈的努力中争取着属于自己的权益,尽管,从数量上看他们是一个无法被忽视的群体;但是,他们的权益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应有的保证。所以,即使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具传染性的知识已经广泛传播,“乙肝歧视”的现象却还存在。
现在,卫生部已经制定了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的有关政策,这种面对歧视的积极作为将为消除乙肝歧视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因为,乙肝歧视不仅与一些人的知识匮乏有关,在很多时候也是人们的一种偏见所致——虽然知道乙肝病毒不具传染性,但为何不做一个“更优选择”,招收那些没有病毒的学生,招聘那些没有病毒的员工?在这种心态面前,人们宁愿背上歧视的名号,也要最大化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哪怕这种保护是没有依据的,只是为了心理的舒坦。
因此,要想根除“乙肝歧视”就不能仅仅依靠知识的传播和理念的宣传,职能部门在偏见与权利间必须通过制度让偏见止于权利,让权利得到完整的保护。无论人们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偏见是如何形成的,也无论他们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有怎样的抵触心理,既然入学和就业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既然他们不具现实影响,就应该通过制度和政策,将其权利不打折扣的保护。权利的保护应该优先于人们的价值判断。所以,卫生部门此次出台的制度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当然,我们在看到政策出台意义的同时,也应该对政策执行的难度有充分准备。客观地说,“乙肝歧视”作为一种现象存在,甚至成为一种社会文化,其影响是深刻而全面的。面对这种社会现象,政策如何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呢?我们可以从制度有效性这个角度进行思考,只有制度有效才能规范人们的行为,并将行为上升成一种自觉,一种文化。
而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两个方面:完善的制度设计和坚决的制度执行。若没有完善的制度设计,则制度就可能产生新的不公或不具现实针对性;而没有坚决的执行,制度就会成为纸面规定。
具体到取消乙肝五项检查中也是这样。首先,应该在制度设计中把乙肝病毒作为私密信息,这事关当事人的尊严和权益,除非当事人愿意主动表明身体状况,否则在不违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不能主动地去调查和公布。
同时,应该明确界定何为乙肝歧视,乙肝歧视的代价是什么,从而通过制度的细节将可能涉及歧视的情况进行规范。其次,应该加大制度的执行,一方面保证权利的救济,使受到歧视者可以轻易维权;另一方面保证制度的严肃。 (作者系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