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拆迁矛盾,不止修改法规的事

2009年12月22日 07:47   来源:工人日报   林 琳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促使一些地方政府摒弃扭曲的政绩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更加注重民生,更加注重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是化解拆迁矛盾的重要前提之一

    近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引发了各界关注与讨论。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法制办正着手修改这一条例,并邀请此前积极建言审查修改的专家参与其中。有媒体报道,是否区分“公共”与“非公共”利益,是否规定“先征收补偿后拆迁”,是否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是否禁止“断水电气暴力强拆”等可能纳入此次修改之中。

    应该说,这些修改内容反映了此前不少人对该条例的质疑。比如,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究竟扮演何种角色,是作为拆迁一方当事人的“运动员”还是作为独立于被拆迁者与开发商的第三方“监督员”?先征收补偿后拆迁,还是先拆迁后补偿?公共利益与公民私有财产权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等等。厘清拆迁程序、主体等问题上的立法矛盾,对当下一些地方时有发生的暴力强拆无疑具有一定遏制作用。有关部门此次修法所显示的对民意的理解与尊重,值得肯定。

    而公众的深入讨论则同时显示出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比如有人认为,相对开发商,政府的权力更大,可以动用的力量更多。若正式赋予政府拆迁主体资格,会不会导致政府强拆起来更加“便利”?政府部门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关系是轻易厘清的吗?有关部门真能设身处地为被拆迁者的利益着想吗?

    公众一方面期盼条例的修改能促使拆迁程序更趋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也渐渐清晰地看到,要真正化解拆迁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矛盾,保护公民权利,恐怕不止修改一个条例这么简单。

    拆迁是一个涉及百姓利益的民生问题,在这一问题上的利益取舍考验了相关部门的政绩观。伴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城镇化的推进,对旧房的改造、拆迁不可避免。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在城市发展进程中,一些地方不断加快开发、经营土地步伐,房地产业对地方GDP的贡献率不断攀升,地方财政对房地产业的依存度不断提高。在“房地产业一感冒,地方税收和财政就打喷嚏”的背景下,每遇拆迁问题,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往往不自觉地站到开发商一边,容忍某些野蛮、暴力拆迁,从而加剧矛盾和冲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促使一些地方政府摒弃扭曲的政绩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更加注重民生,更加注重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是化解拆迁矛盾的重要前提之一。

    不管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非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都会在一定程度上给被拆迁者带来麻烦。比如,拆迁意味着一些人离开自己熟悉的生活环境,新环境交通是否便利、配套设施是否齐全,都可能成为他们的生活难题;在不少城市房价飙升的当下,拆迁补偿往往不足以支付相同地点新房的价格,很多被拆迁者被迫拿着补偿款移居城外。即便是实现了从平房到楼房的“飞跃”,对不同人而言,也未必意味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因此,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拆迁在整体意义上改善民生的同时,可能对少数百姓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在促进当地发展与保障部分百姓权益之间如何取舍、平衡,考验着政府的决策能力,也检验着决策者的民生情怀。

    那么,究竟该怎样化解拆迁问题与百姓权益间的矛盾,避免暴力拆迁事件发生?一方面,要保障拆迁的法制化,通过相关法规的与时俱进,切实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要努力实现拆迁的人性化,保障每一个城市规划、项目决策、拆迁行政许可,都充分倾听民意,体恤民情。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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