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不立案”的习惯需要制度破除

2009年12月20日 08:10   来源:红网   沈仰佑
    “年底不立案”,早已成为一些地方法院的通行做法。(12月19日《中国青年报》)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年初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因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请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得延期立案。”《意见》同时规定,如果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核查,对情况属实的,要辖区内通报批评。

    地方法院为何年底拒绝立案?除了客观原因,由于一般案件至少需要3个月才能审结,如果年底立案,这些案件就会跨年头不能结案,违反了法院的内部规定。就主观原因而言,主要是为提高结案率,以取得好政绩。

    要不要结案率?回答是肯定的。不错,做任何事都有一个明确目标和完成时限,但结案率再高,也要服从办案质量,让当事人满意。倘若只追求“结案率”,而自觉不自觉地忽视乃至不顾“满意率”,这样的“政绩”再多,又有什么用?

    应该说,法院内部有一个自律规定,做到当年事当年毕,本无可厚非,问题是“小规定”一定要服从高院的“大规定”。既然谁也没有规定法院必须要有一个结案率,自己订的内部规定完全可以自行废止或调整,自己解放自己,何必非要作茧自缚?

    “年底不立案”之所以变成一些地方法院不成文的规矩,还有这样两个原因:一方面是习惯性使然,一年忙到头,想忙里偷下闲(这是人之常情);另一方面,恐怕与工作评介机制不科学、不完备也有关系,既然结案率已成为用来证明法院一年工作政绩的硬性指标,当然谁也不愿意在这点上“搭浆”(马虎)。

    法院的工作确实很繁杂、很辛苦,可谁叫你是法院中人呢?!法国哲学家黑格尔说过:“法院的目的是法,作为一种普遍性,它就应当让普遍的人闻悉其事。”(《法哲学原理》)习惯不能有悖于法理,这是基本常识。退一步讲,就算“年底不立案”有它一定的道理,也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才是。事实上,绝大多数当事人是通情达理的,真正急于年底立案的是极个别。因此,大可不必患得患失。

    破除“年底不立案”的习惯,除了要严格按高院的规定办事,还须进一步强化“民本”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将一味追求结案率,变为讲求满意率,实现数量与质量的有机统一。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审判工作的规律,不要急于求成,一切服从质量。此外,要深化法院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法院工作的评介体系,不以“结案率”论英雄,并注意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办事效率。总而言之,不要以自己的“习惯”而影响立案,影响法院的公信力。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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