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批准私驾公车是错误的

2009年11月30日 08:54   来源:荆楚网   许卫兵
    云南昆明市政府日前规定,严禁违反规定驾驶公车上下班,违反规定公车私驾者,一律停职免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驾驶公车上下班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11月27日《云南网》)

    私驾公车是损公肥私的行为,也是腐败行为之一。领导应该禁止才对,怎么能批准呢?批准私驾公车,不是认可腐败吗?

    领导批准公车私驾,也许是为了照顾、关心职工。万一单位职工家有急事,急需公车,单位组织同意私驾,合乎人情。但是,合乎人情就是正确的吗?

    配备公车是为了公务需要,从道理上讲,私事不能用公车,因为公车是公家的,是为所有纳税人服务,而不是为个人。用制度把这个道理规定下来,禁止私驾公车就是合理的规定了。但是,现实中人们做事的标准很多,讲制度,讲人情,讲道理。有些事情在制度上讲不通,在道理上讲不通,就从人情上讲,绕过了制度规定。这种做法,表面看没有错,但实质上却是违反原则。

    合法、合理、合情,这三个词在一起时,做事能够做到三者兼顾最好,不能兼顾,应有个谁为主,谁为次的问题。有理走遍天下,从这句话里,可以看出道理是最重要的。有人说,现在办事,讲究天理、国法、人情。在这句话时,道理放在第一位,法律摆在第二位,人情放在最后。因此,办事的标准中,人情标准是最差的,当人情与道理、法律规定相背时,应以道理、法律为准。

    禁止私驾公车,讲的是道理,并且有制度规定了下来。因特殊情况可以私驾公车,说的是人情。前者不许驾,后者允许驾,两种情况互相对立,这种情况下,应该以前者为准。因此,领导批准私驾公车,受了人情因素的影响,违背了道理,是错误的决定。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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