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赔偿怎能用激励政策?

2009年11月27日 07:43   来源:中国商报   郭 兵
    23日,鹤岗新兴煤矿“11·21”矿难遇难矿工赔偿方案出台,赔偿方案中有一条特殊政策,若家属在签订赔偿协议后24小时内出殡,则可额外获得3万元补助;若48小时内出殡,可获2万元;72小时出殡,可获1万元(11月23日中国新闻网)。

    早出殡则多赔钱,一场特大责任事故的赔偿方案,竟然引入了催人争先的激励政策,致使遇难矿工家属在承受失去亲人悲痛的同时,还要经历一次违背人性的道德考验,进行一场“以更快出殡来换取更多金钱”的痛苦交易。有关方面出台这样的赔偿政策,不仅让人不解,更让人愤怒。

    其实,事故处理方之所以制定这样的政策,更大的一种可能是:担心遇难矿工家属可能对赔偿方案不满意,于是采取各个击破的方式,用金钱对家属群体进行瓦解。因为,从“最高可获赔30.26万元”的赔偿内容看,如果做一下换位思考,“难以接受”应该是多数人的本能反应:30万元也许还抵不上一套房钱,却能买一条人命,而这还是最高标准,那个躲在暗处的最低标准岂不更令人心寒?

    但实事求是讲,鹤岗矿难处理方能拿出这样的赔偿方案,已属于难能可贵了。一方面,赔偿方案是严格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及企业相关规定制定的。另一方面,从国内近年来有关矿难的赔偿情况看,30万元的赔偿金额已经不算低了。由此看,舆论期待同实际赔偿之所以有较大差距,问题不在事故处理方,而是出在国家的有关条例政策上。

    回顾近期一些事故处理过程,赔偿标准过低已属普遍问题,乃至屡遭舆论的责难和质疑。事实上,个别矿难之所以敢于瞒报,私自处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矿主可以借助“更高赔偿”的方式,来堵住遇难矿工家属的嘴。可以说,提高各类事故的赔偿标准,已是大势所趋众望所归。从这个角度讲,对于这起“矿难赔偿中的激励政策”,该更正的是鹤岗矿难事故处理组,该反思的却是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法规条例。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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