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贩之死揭示民事调解机制的缺席

2012年08月10日 08:36   来源:千龙网   

  对王培军的死,当地有关部门不应该袖手旁观。一方面应对其家人作出必要的抚恤,一方面还应该追究索赔者一方所应承担的客观责任。但更重要而紧迫的,是建立起适合现实需要的民事调解制度,为社会矛盾提供解决途径,为底层群众提供行政救济资源。

  据媒体报道,湖南湘潭市雨湖区48岁的鱼贩子王培军,出于好心扶起了被他人蹭倒的老太太,事后遭遇老太太家人的连环索赔,金额从6500元一路飙升到20万元。王培军无法承受巨额索赔所带来的精神压力,遂服用农药自杀。王培军的悲剧被披露之后,在网上引起了巨大反响,海量评论中不乏激愤之辞。人们不但谴责老太太一家的蛮横无理,更是哀叹社会风气的败坏和道德的沦陷。不难预料,鱼贩王培军服毒事件将成为社会反思的又一典型案例。

  依据现有的新闻材料,还很难判断王培军是不是做好事反被冤枉。在缺乏多方材料印证的情况下,王培军在蹭倒老太太事件中应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老太太家人是否存在恶意索赔情节,都很难下一个定论。但是,无论事情真相究竟偏向于哪一方,抑或真相由于证据的缺失而无从追寻,王培军的悲剧结局却是无法改变的。作为底层社会的一员,王培军在遭遇并不严重的变故时所承受的沉重精神负担,以及其面对风险所暴露的脆弱性,其实都是值得整个社会深思的。

  有人认为,王培军因无力应付索赔而自杀,反映了这类群体的法律素养“不够丰满”,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样的说法当然很正确。但是,这种论点的“痛脚”也是显而易见的。不了解法律、不善于运用法律,是底层群体的共同特点,像王培军那样的鱼贩子,可能一辈子都没有跟法庭打过交道,这样的社会现实在短期内不可能有所改观。以法律维权对于王培军这样的人来说,多少有点望梅止渴的意味。即使王培军得到了高人指点、把官司打到了法庭,但由于现场证据的缺乏以及庭外因素的干扰,王培军究竟能得到什么样的公道,也很难作出乐观的预判。王培军遭遇的困境,显然不是现有的司法体系所能够主动疏解的。

  王培军和老太太家人在商定赔偿金额的过程中,曾不约而同地找到了当地派出所。双方约定的“一次性”解决方案,也得到了派出所副所长的签字。按理说,有了公安机关的居中调停,双方的民事纠纷本该到此为止。遗憾的是,当老太太家人拒绝承认协定的约束力的时候,派出所的调解功能却忽然停摆了,一切都回到了“江湖法则”。据目击者称,曾有三个光头男子找到王培军,要求当天赔偿20万元,否则就“要他的命”。或许正是这种带有犯罪性质的恐吓,最终让王培军走上了绝路。

  民事调解,是王培军这类弱势群体所可能拥有的最佳救济渠道。王培军鱼摊所在的菜市场,恰恰也是民事纠纷多发的场所。由轻微碰撞所引起的摔倒事故,也刚好适合以民事调解的方式解决。但是,在王培军所面临的索赔纠纷中,以派出所为主体的人民调解制度虽然发挥了一定作用,却没有成功解决难题。很显然,当地并没有建立起一种完善的调解制度。更重要的是,当民事纠纷演变成一定程度的暴力恐吓时,调解制度没有显现其应有的权威和效力,弱势者因此变得更加弱势。法律缺席的地方,丛林法则赫然登场,最终的结果几乎是不难想象的。

  公民道德的养成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不能仅仅依靠事先的规则宣讲和事后的舆论挞伐。主动而有力的民事调解机制,公正而令人信服的司法判例,在道德建设中都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王培军的悲剧,不仅揭示出因果报应这类旧有伦理的解体,也暴露出新的道德规则和斡旋机制的羸弱。对王培军的死,当地有关部门不应该袖手旁观。一方面应对其家人作出必要的抚恤,一方面还应该追究索赔者一方所应承担的客观责任。但更重要而紧迫的,是建立起适合现实需要的民事调解制度,为社会矛盾提供解决途径,为底层群众提供行政救济资源。也只有这样做,才能避免更多悲剧的上演。(蔡方华)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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