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8月2日下发通知,决定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通知称,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在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中,通过收费公路时应免费通行。通知同时规定,各地机场高速公路是否实行免费通行,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决定。(8月2日新华网)
尽管有的地方采取过春节免费放行或者遇到严重拥堵时间歇性免费放行的办法。但是节假日收费站免单并没有变成制度常态。如今,在民众的热切关注中,关于重大节假日收费公路免费通行的政策靴子落地,收费公路有条件免费通行终于形成了国家层面的政策规定。这无疑是件好事。笔者注意到,国务院批准的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方案涵盖了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并把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也纳入其中。这是免费通行政策的亮点。
笔者同时注意到,收费站免费放行局限于春节等四个法定节假日,没有把元旦、端午节、中秋节等法定节假日纳入其中。免费车型限于7座以下小型客车,7座以上客车、货车不在免费通行范围内。中央把各地机场高速公路是否免费通行的决定权力下放到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规定。另外,交通部等部委提出相关方案,除了几次通过媒体吹风以外,并没有征询、吸收民意,这也是一个缺憾。
在我看来,收费公路有条件免费通行政策,不妨更大气一些。不仅四个重大节假日要免费放行,其他三个法定节假日也可考虑免费放行。即便不是节假日,如果遇到极端天气与公路严重拥堵的情况,也可以间歇性免费放行。7座以上客车与货车司机也不妨让他们沾一点节假日免费通行喜气,让收费员节假日痛痛快快地休息。真正让人感受到收费公路免费通行的政策温馨。
这是因为,节假日收费公路免费通行,不仅是为了营造节假日气氛,更重要的问题在于,节假日期间,外出旅游观光、探亲访友的人比较多,车辆集中出行给道路造成了压力,收费站车辆排起长龙、移动缓慢,不仅降低交通效率,增加司机、乘客的时间成本与交通成本,还让人们节假日的好心情一扫而光。虽说节假日免费放行给收费站提出了挑战。收费站会为此“牺牲”部分经济利益。但这么做“得”比“失”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车辆通过高速公路,他们与交通部门之间就是消费合同关系,交通部门理应为他们提供周到的服务。而且公路收费站并非单纯的经营性企业,带有公共服务性质。对司机来讲,他们交钱享受不到良好的交通服务,既耽误时间,也影响心情,还会造成经济损失。收费站节假日拥堵免单对司机是一种补偿与安慰,也是交通部门与收费企业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当然,要把“节假日收费公路免费通行”落到实处,除了出台规定以外,还要明确监督处罚细则,避免某些收费站公路各自为政、阴奉阳违,以种种变通方式架空收费公路免费通行的公益内涵。笔者这样说并非空穴来风。比如,五部委去年发出清理公路乱收费的通知以后,某些地方仍然秉持“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钱”的山大王思维,甚至擅自延长公路收费年限。如果不提高制度执行力,某些收费公路是否会不折不扣执行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方案,要打个问号。
因此,我的观点是,重大节假日收费站免费通行的政策善意值得肯定。但是相关方案可以给民众带来更多便利与实惠。其一,所有法定节假日与极端天气、收费站拥堵时都可考虑免费通行;其二,不妨放宽免费通行的车型;其三,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道路畅通,逐步还原公路的公益属性。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