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保障救济 国家责任不可缺失

2012年08月01日 08:27   来源:羊城晚报   潘洪其

  报载,据估算目前我国至少有100万个独生子女夭折的家庭,而且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这些失独父母当年积极响应国家的独生子女政策,如今他们普遍年龄偏大,精神和身体状况欠佳,不但要继续承受丧子之孤苦,更面临着疾病、养老等一系列现实难题。(7月30日《新京报》)

  正确认识失独家庭问题,首先必须讲清楚一个最基本的道理———失独父母当年响应国家号召,为国家控制人口增长、实现人口资源的优化配置作出了重要贡献;如今他们因失独陷入人生困境,按照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他们理当享有获得国家保障救济的权利,国家负有为失独父母提供保障救济特别是物质保障的责任。从另一个角度说,国家如果在某方面限制公民的自由,就应当为公民提供相应的保障,以弥补公民因自由受限导致的损失。计划生育政策限制了公民生育多胎的自由,原本就应当为公民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对那些客观上为计划生育政策付出了巨大牺牲的失独家庭,国家理当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社会保障。

  国家对失独家庭的保障救济主要存在两方面的欠缺:一是保障力度不够,二是救济制度有漏洞。2001年底颁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这里的“必要的帮助”只是原则性规定,其中“必要”的标准如何掌握,由哪些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如何实施,均缺乏详尽的规定和操作细则,致使保障作用大打折扣。另外,现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规定,49周岁以上的失独父母才能获得特别扶助,然而不少失独父母在三四十岁甚至更早就失去了孩子,距离获得特别扶助有一段较长的“真空期”,其间或许他们最为揪心痛苦,最感孤立无助,却得不到国家的“特别扶助”,不能不说是救济制度的一大缺陷。

  对症下药,目前亟须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完整、清晰地明确国家对失独家庭的保障救济责任,使每一对失独父母都能免除对疾病、养老问题的后顾之忧,使失独父母面临的每一种特定的困难,都能得到妥善、圆满的解决。

  当今中国,失独父母是特殊国情条件下产生的特殊“独”者,国家应当以高度的诚意和坚定的决心,以完备的法律政策保证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终,才能充分体现国家对“鳏寡孤独废疾者”的保障责任,体现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基本国策对失独家庭的国家责任。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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