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下午,安徽肥东县店埠河边圩埂村28岁的小伙郭某和母亲、妻子一同落入深6米的水中,两人随时都可能丧命,而此时只有郭某会游泳。郭某选择的是,先救妻子,后救母亲。事后,郭某的父亲老郭对儿子先救媳妇的事有些不满,认为“他妈都要没气了”,这时候应该先救他妈。但是,母亲并没有责怪儿子。
看来,让一个男人先救母亲还是先救妻子并非一道脑筋急转弯题,也不是舞台上经典台词to be or not to be的现实体现,而是一种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的棘手难题,实际上也可以归结为公共卫生伦理难题。
在美国哈佛大学的通识教育课程之一——正义课程中提出了一些经典的类似或超越了郭某所遇到的难题,其中之一是:如果你是一名急诊室医生,现在有6个病人同时送来。他们刚刚经历了一场交通事故,其中5人中度受伤,1人严重受伤。你可以先救那名重伤病人,但其他5人就可能死亡,不过你也可以先救治5名中度受伤者,再来抢救那名重伤者,但是,重伤病人会更早地死去。你是先救5个中度受伤者,还是先救1名重伤者?
另一个更极端的例子是,假设你驾驶着的有轨电车突然刹车失灵,可前方有5名工人正在铁轨上工作,来不及撤离,但前方有一条岔路口,另一条道上也有一名来不及撤走的工人,而你的机车方向盘没有坏,你是选择继续前行压死5人而救1人,还是选择转到另一条铁轨上压死1人而救5人?
实事求是,这样的案例几乎没有什么标准答案,即便按照公共卫生的伦理准则之一来选择,也不可能有标准答案,或体现出比较公正的选择。例如,公共卫生的伦理之一是,在公共卫生中应赋予公共利益以重要的伦理地位,在一定条件下个人利益应服从人群集体利益,或者说,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如此,则遇到6位病人的医生就应选择先救5名中度受伤者,然后再救1名重伤者。同理,驾驶刹车失灵的人就应当把车转向只有一个人的轨道以救5个人。
但是,这样做就真的体现出相对的正义吗?未必。姑且不论生命伦理所强调的个人的生命和权利是高于一切的说法,仅就生命的价值而言,一个人的生命未必就不比5个人的生命重要或更重要。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郭某并没有为所谓杀死1人还是杀死5人哪一种更正义或是先救母还是先救妻而为难,并且是在一瞬间作出了选择。这个选择的原则便是,在急救中应当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也即能最有效地救人和救更多的人。而在当时的救人中,救人者当然是要救离其最近的人。这一点,郭某也解释得很清楚,“当时也没有多想,只觉得小青(郭某的妻子)离我近一点,所以我就向她游过去”。也许换到其他人救人,也会选择郭某的做法,先救身边能够得着的人,节约时间,提高抢救效率。
至于医生抢救病人也会遵循这样的原则,先救容易救的人和救更多的人,后救重症者,这也是效益最大化在急救中的体现。
然而,郭某的救人当然也不是完美无缺,因为父亲对他的批评也是有道理的,这就涉及另一个原则,在急救中人比物质更重要。然而,郭某在让妻子抓住船再去救母亲时,是一边拉着船,一边拖着母亲,大概游了五六分钟,然后到了岸边。而老郭批评儿子的理由之一是,不能一边拖船一边救母亲,而是要丢掉船先救母亲,“等他妈安全了再去将船拉上来”。
既便如此,也应当赞扬郭某的拼命救助亲人,并且为先救母还是先救妻这道难提供了一个相对满意的答案。但是,如果有人一定要反对这样的选择,认为母亲是最重要的,因为母亲养育了郭某而且与郭某有最直接的血缘关系,应当先救母亲,这也并非不对。但是,这样的争论显然只会陷入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争论中,而且会错失救人的最佳时机,并且可能让救人的效益变得较小。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