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自身存在的问题被媒体曝光,将立即对干部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将近年来各地问责工作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责情形进行了梳理归类,对启动问责调查程序、规范问责事项调查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7月25日新华社)
近年来,有关官员被问责的新闻频见报端。一些行政部门与执法单位针对相关问题也曾推行“问责制”,并陆续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往往仅止于个别部门或个别领域的问责。为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温家宝总理就曾表示,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省级问责机制。以省政府出台文件的形式建立官员问责制,还不多见,这体现了地方政府对整肃吏治已经下了决心。
问责制并非“新生事物”,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里面,早已有皇帝问责、御史问责、吏部问责等形式,但毕竟人治色彩较为浓厚,问责制也容易成为公报私仇的工具。现代民主政治的问责制的优点正在于,它能够尽可能地涤荡问责当中的人治色彩,向法治与民意靠近,其对官员的问责也更有正义性。
2003年4月“非典”期间的一系列问责事件,标志着我国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初步建立。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机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文件规定的问责内容,更多地着眼于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层面,比如,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予以问责。
安徽的这份问责规定,是在中央文件精神之下作了细化,在上述情形中总结出了21种具体情况,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这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比如,其中规定,领导干部若因自身存在问题被媒体曝光,相关问责调查程序将立即启动,这一点得到了媒体的普遍称赞。如果这份问责规定能够得到严格的落实,对于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问责制还有一个焦点,是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过去,官员“带病复出”在所多有,屡被诟病。如何防止这一顽疾呢?安徽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在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前,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减少官员的“带病复出”。
但问责机制的内驱力一定要落实在群众的监督权上,比如说,如果规定被问责官员的复出必须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通过媒体等渠道进行公示,监督的效果可能会更好。此外,常态化的政府问责,必须以健全的问责机制为基础,通过立法确保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状态,以杜绝行使权力的行为脱离法定责任机制的监控。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