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镇政府解决问题,时至中午饭点,农妇黄满云和另外25位村民进入镇政府食堂,吃了一顿饭。哪知,派出所以“带头将镇政府食堂饭抢光,导致政府工作人员午饭没有饭菜,严重影响政府的正常秩序”为由,将黄满云行政拘留15天。(6月29日《华西都市报》)
这件事情的根源在于两点,其一当地镇政府的食堂究竟该不该留这些来解决问题的农民在食堂吃饭?其二,农妇黄满云是否是故意带头“抢”光镇政府食堂的饭菜?
首先谈第一个问题,事发当地仁寿县禄加镇镇政府食堂究竟能不能接待这些来解决问题的农民?禄加镇镇政府食堂是承包给一个叫李师傅的人的。既然是承包给其他人,当日政府官员能不能吃上饭菜这个责任应该与承包人有关。报道中当日黄满云与20多名农民进镇政府咨询相关事宜,但被政府领导告知要下午才能接待他们。于是,黄满云便知会镇政府食堂李师傅打算中午在政府食堂吃一顿饭。从当时情形和事后李师傅的回答看,黄满云这一请求是经过承包人李师傅默许的,既然被默许,黄满云与村民去食堂吃饭似乎也没有什么不合情理的。问题的关键是食堂没有仔细考虑清楚当时的情形,最终导致食堂饭菜不够,镇镇府官员们吃饭被耽误了。这是第一点,似乎错不在黄满云,我也许只能迁怒于政府的食堂实在太小了,接纳不了当天那么多人吃饭。
再看第二个问题,黄满云是否是带头,并且以“抢”的行为,恶意号召村民把政府食堂的饭吃完,导致官员们饿肚子。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内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案,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构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的拘留,可以处一千元一下罚款。”当时派出所正是依此例拿人。但显然报道中的黄满云没有此种恶意企图,村民也是自发去镇政府咨询的,不存在带头,最多算一个代表,饭前她也知会了政府食堂承包人,并且事后也交了饭钱。所以问题又回到了上一点上,政府承包给别人的食堂相关人员当时究竟有没有同意黄满云等人在食堂吃饭,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派出所就不该判处黄满云行政拘留15日。
纵观整个事件,其实并没有那么复杂。但饿了肚子的官员们却因为一顿饭没能吃饱就告知派出所拿人,不禁让人产生这样的感觉:我们的官员是不是太过小气了?俗话说“宰相肚里能撑船”,“人民的公仆”就不能为人民饿一顿饭?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莫使我们的百姓与政府的矛盾激化才是真。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