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业要警惕公共性的丢失

2012年06月21日 07:21   来源:长江日报   付小为

  今年2月,上海飞往海口的一架客机,由于暴雨无法降落,申请备降,连续遭到三亚和广州2个机场的拒绝。飞机最终在深圳机场降落时已经逼近飞行的最低油量。此后,国内民航业又发生了多起类似事件。

  即将进入雷雨季节,航班备降的频率大大增加,为避免航班难以备降引发安全事故,民航总局日前就针对备降保障展开专项整治,要求各机场从大局出发,在确保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全力做好航班备降保障工作。局方同时表示,如因备降保障不力造成的安全运行征候,将对责任方进行严厉处罚。

  机场拒绝备降航班,不能排除一些机场容量小,无法接纳大量航班备降的客观原因。然而,也确实存在部分机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意接受已经延误的备降航班,加之且不能对备降航班收取额外费用,机场接受备降意愿愈发减弱。专项整顿针对的即是后一种情况。

  一般而言,航班备降是基于一定的客观原因,例如天气或疾病突发,一旦备降等待过长,还可能出现燃料不足的危机,拒绝备降,无疑会直接地大大增加飞行安全隐患,甚至危及乘客的生命。如果仅仅从机场立场出发,断然拒绝备降,不仅违背了相关规定和行业规则,也是对公众生命的不负责任。

  客观地说,各地机场回绝具体航班的备降申请,可能有着因时因地的不同原因,需要通过调查,依照不同情况作出判断。但仅从今年2月起,不同地区的多起“拒降”来看,很难简单视为机场条件束缚的结果,而更像机场越来越明显的“利己”选择倾向。

  机场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后,被大部分地方政府定性为企业,随之而来的,是机场对经济利益的不断追逐,这些在一些机场售卖的天价商品中可以具体而微地体现。即便这些问题一度受到重视,未能得到根本解决,可能都还在公众的容忍范围之内。然而,当问题延伸到公共安全层面,可以说,机场的任何做法都是令人不可理解和愤怒的。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三条中明确指出: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也就是说,即使机场有经营性的必要,但必须建立在保证公益性的基础之上。而机场公益性的核心,指向的正是公共安全。如果机场因经济效益而拒绝备降,是对其公益性的否定和公共责任的推卸。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机场作出的“非公益性”选择是放在特定的“备降”情形之下。这意味着在机场属地格局下,某种程度上,公共安全被作为企业且相互竞争的众多机场所分化。本应奉若圭臬的生命安全价值,没有作为行业基本规范为所有机场自觉遵守。

  事实上,与机场相关的航空公司也有着相似的问题。去年一时广受关注的吉祥航空谎报油量拒不避让自行降落,险致卡塔尔班机坠毁一事,正是民航业另一个安全隐患的表现。

  从这个层面来看,民航总局应该做的,并不是针对某一行为的专项整治。民航业更大的问题恐怕是一种失序,要面对的是怎么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的问题。

(责任编辑:武晓娟)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