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测试结果超出醉驾标准两倍多,检察院提诉判刑两个月,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究刑责。近日,这一发生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官员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为全国舆论的焦点。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龙岗区人民法院至今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此案判决书。
现实是过往的延续!当年那条“醉驾一律入刑”的暧昧表述,正在如今衍生种种后果。因为,一旦规则绝对化,公众便可严格比照判断,于是“醉驾不入刑”俨然是不可接受的例外……只是,另一个必须记起的细节是,最高法副院长张军又曾表示,“醉驾并非一律入刑”——权威发声尚且未口径一致,司法实践又怎可循章办事。
“莫王松醉驾而被免刑”,公众感到难以接受。这种“不接受”背后,人们的心态无疑很复杂。一方面,部分人仍不能放下,对“醉驾必入刑”的偏执迷恋;另一方面,即便有人认可“醉驾未必入刑”,也难以淡看“免刑”与否的巨大弹性;除此,所谓“驾驶距离不远”的免刑理由,以及借口“涉密”拒绝公开判决书的做派,更是令人反感。
千人同声的质疑,实是基于不同的思路。于此,有必要加以区分。首先要说明的是,无论从各地的司法实践反馈来看,还是基于下位法与上位法不得冲突的常识,“醉驾一律入刑”都缺乏正当性:恰如“莫案”中某检察官所言,“醉
驾而被免刑的案例,也是有的”;且,刑法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鉴于此“醉驾一律入刑”天然缺乏法理支持。
关键之处仍在于,在默许“醉驾不一律入刑”的前提下,法官判处免刑与否的自由裁量权,又该如何压缩?无疑,不得不为的纠偏动作是,司法条文应将“醉驾免刑”的情况一一排除。立法,是一门逻辑缜密的科学,无论采用概括式、列举式,抑或其他撰文方式,不留下空白地带,毕竟是起码的要求之一。
“莫案”之惑,应置于更宏大的司法背景下理解。该案中,无论是扬言“涉密”拒绝公开,还是祭出荒唐的免刑理由,无一不肇始于“法律文本的不周全和难以自洽”。不妨回溯下,刑法修正案(八)著名的第二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此类表述,不自觉兜售着某种“严法”的面相,无意中建构起,“参照执行”就可裁断的绝对化幻景。但代价是,实存的“醉驾不入刑”,被进一步模糊化和主观化了。那么,可以说莫王松一案,并不是法律正义的倒退,而是立法疏漏的必然后果。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