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走形式,多少公众利益流失“被接受”

2012年06月15日 08:56   来源:工人日报   郭振纲

  据《新华每日电讯》6月12日报道,签合同时楼房明明是14层和22层,交房时却突然“长”到19层和26层,开发商称“已经告知”,购房者却蒙在鼓里——河北香河县出现神秘的“楼高高”。记者调查发现,在大多数购房者对所谓公示基本上茫然无知的情况下,这一“楼高高”竟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各项验收。对此,香河县建设局相关负责人称,只要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项目即可通过验收,建设局不负责去具体审核和实地检测。即便规划有重大变更,但只要有规划等部门的审批,验收也没问题。设计、图审、检测等都是市场行为,由市场各主体负责,政府部门的监管其实更多是种抽查、备案。

  虽然从理论上说,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如果公示环节执行有问题,利害人可以保存证据,并以申请行政复议等方式维权。但楼房已经“长高”,复议还有意义吗?“长高”的楼房已经通过验收,既成事实下,购房者还能有多少余地可以选择?无非是接受现状和退房两条路。不管哪条路,对于购房者而言,都不是心甘情愿的选择,购房者内心纠结,法律法规被置于空中。

  绿化率变小了,容积率变大了,承诺的会所、学校遥遥无期……针对类似随意更改规划的现象,有网友指责开发商的蛮横,叹息合同主体平等性的虚弱;有专家批评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将公正公平和保护购房者利益放在重要位置;有业内人士称,一些基层部门对修改规划把关不严,给部分开发商变相输送利益,造成市场不公,同时也遗留了质量隐患。

  这样的问题有一定普遍性,特别是中小城市更为严重。在一些地方,开发商随意修改规划,规划部门与之配合,使规划得以短时间通过,公示玩猫腻,不正常的现象变成了正常,不合法的行为变成了合法。在开发商普遍强势的当今,购房者普遍将维权寄托在政府部门的强有力保护上,如果政府部门的监管只是走形式,那么,弱势的购房者最终只能被动接受利益流失的结局。

  这样的行为,即使再怎么强调开发过程的市场化,也掩盖不了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的不作为、监管的形式化。用所谓抽查、备案来替代强有力的监管,是一种开脱,只能使不合理的问题更加复杂化,不合法的行为难以有效扭转。这样的监管将公众的利益置于何处?将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置于何处?将政府的权威和公正性置于何处?

  其实,监管走形式,更主要的原因可能不好意思摆在桌面上,诸如开发商打通相关职能部门,甚至不排除有利益交换的因素。

  监管走形式,多少公众利益流失“被接受”?监管走形式,损害的是公权力的权威,危害的是公众的利益。在市场主体一方强势、一方弱势的现状下,有关部门的监管应该是强势介入,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而不是消极的抽查、备案。

  监管走形式,可以找出千万条理由。在维护法律的严肃、政府的权威与公众利益面前,这些理由一条也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王雅洁)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