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挪威一架飞机失事,55名乘客全部遇难,假冒零部件是事故的主要原因。2000年,一架飞机在巴黎起飞时爆炸,假冒伪劣零件是间接的重要原因。在此架飞机起飞前起飞的一架飞机上脱落一根20厘米的金属条,这根金属条恰巧落入失事飞机的机械装置中导致悲剧发生,而这根金属条正是假冒伪劣零件。正宗的飞机零部件价格非常昂贵,生产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成了获得暴利的机会。有专家认为,全世界因为假冒伪劣零部件造成的空难比恐怖袭击还多。
比假冒伪劣飞机零部件更可怕的是药品,据统计,全世界每年因服用假药而死亡的人多达50万。
人们常常说,假冒商品侵害了商标所有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而实际上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在修改完善商标法时应该侧重对于公共安全的保护,更严厉地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商标违法行为。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应该划分为危害公共安全和非直接危害公共安全两种,对于前者首先追究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而且不是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才严厉惩处。以前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立法和执法实践中,虽然也将危害公共安全作为情节严重予以惩处,但是总的来说还是将侵权标的作为追究责任的主要依据,有关执法部门对于罚款尤为重视。对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厉打击,经常是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才实施。这样做显然是对保护公共安全不利的,也是不公正的。卖一个假冒进口的名牌包,侵权金额可以达到5万甚至几十万元,其危害和生产几百元的假药相比,哪个更大呢?按照标的额处罚是否合适呢?答案不言而喻。
公共安全特别是食品药品方面的公共安全问题确实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商标法的立法与实践应该与时俱进适应这一严峻现实,对于食品、药品、交通工具等方面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商标违法行为,予以更严厉而有效的打击,在保护公共安全方面发挥商标法的作用。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