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放任开发商带“毒”作业

2012年06月06日 09:30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张海英

  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固然重要,但必须以民为本,不能让城市化带“毒”,不能让房地产带“毒”

  在工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用地结构调整之中,占据市区优越位置的一些劣势工业企业,纷纷通过易地、搬迁改造,退出繁华地段,其遗留的大量毒地亦随之被暴露于城市的阳光之下。近年来,中国有大量毒地被开发为住宅用地,甚至成为昂贵的地王。(6月4日《财经》)

  对于房地产业外人士而言,这条报道所揭露的问题像是“霹雷”,让人难以平静。其实,这在房地产圈内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多年前圈内人常谈的一个话题是,某某项目以前是化工厂、药厂,未见治理就开发成房子了,这样的房子绝不能买,否则,就有可能被毒气、毒水伤害,后患无穷。

  房地产圈内人都知道的“秘密”。从这条报道所揭示的城市毒地案例、监管真空、治理困境来看,监管者不是不知道,而是欠作为——仅仅是对个别有毒地块进行修复,不仅没有对全国毒地进行全面摸底,而且制度上也很不明确,例如,谁来界定毒地责任,修复毒地谁来埋单,都无明确规定。

  显然,在有毒土地上开发住宅是违背常识的事。稍有常识的人应该知道,毒地若不到彻底修复,不仅施工人员得不到安全保障,而且业主的健康也得不到保障——有毒物质会通过地下水、释放毒气慢慢伤人甚至杀人。环评应该是防止毒地伤人的有效手段。然而,这样的常识没有得到普遍重视。

  我国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目的是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但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建设项目对外部的环境影响,如施工的噪音、污水等,至于开发用地的历史情况调查、土壤本身的深层污染检测,在制度上缺少约束和规范。

  我还注意到,不少房地产项目连流于表面的环评都没有做。去年,山西省环保厅一份检查报告显示,抽查太原市41家较大房地产项目中,有四分之一的项目在未取得环评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可见,除了监管不作为外,只重视利润不重视环评的开发商也是“毒地住宅”的制造者之一。

  众所周知,居住权、健康权是公民两项最基本的权利。住宅不仅保障公民居住权,还应该保障公民健康权。如果住在有毒的房子里,即使居住权有保障,但人的健康权却被伤害了。也就是说,制度在保障居住权的同时,就有责任同时保障健康权。

  环保部门作为公民健康生活的守卫者,按理说应该对全国的有毒地块了如指掌,并严把每一块土地的环评关。但事实是,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即使掌握了毒地的部分数据,也不愿公布。即使出台文件要求对污染场地特别是城市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进行系统调查,但这样的文件没有任何强制性,即没有威慑力。

  每年,全国出让土地的收入高达数万亿元,为何却不愿投入足够资金去修复有毒土地?在我看来,“毒地住宅”不仅在拷问着开发商的良心。房地产开发固然可以让开发商登上富豪榜,但却上不了“良心榜”;监管者缺位固然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是欠作为或不作为。当然,立法者也应意识到,法律要与经济与社会发展同步,不能落伍。更需要提醒有关方面,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固然重要,但必须以民为本,不能让城市化带“毒”,不能让房地产带“毒”。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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