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要倒逼企业杜绝违规滥用劳务派遣

2012年06月06日 07:18   来源:红网   石飞
    6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6月5日《人民日报》)    

    我注意到,这个“征求意见稿”对原来的《安全生产法》有诸多“大修”,譬如“未批先建,可究刑责”、“提高违法成本,上调罚金标准”、“拒不停产停业,可以断水断电”等等,都十分必要。不过,对我这个侧重劳动法规探究者来说,让我更感欣慰的是,该意见稿倒逼企业尊重和维护国家主体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拒绝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虽然被纳入《劳动合同法》予以认可,但它毕竟是国家主体用工制度的补充,带有“特殊”、“权益”和“拾遗补缺”的性质。但是,近年来,这种非主体的用工形式却被大肆非法滥用。包括建筑业、制造业、矿山开采等行业领域在内的许多大中型企业,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的单位越来越多,即违反《劳动合同法》使用劳务派遣的“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的规定,在长期的正常的固定的岗位上违规滥用派遣工。据相关权威调查显示,目前全国非法劳务派遣工多达近亿人。一些国企、央企的派遣工竟然占本企业职工70%以上。本该录用正式职工的岗位,却违规租赁派遣工长期顶岗。这无疑是对法律的蔑视,是对国家劳动合同制主体用工制度的败坏,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肆意践踏。他们之所以要这么做,目的就是要钻法律的空子,规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承认其正式工身份,在劳动者中间人为制造身份歧视和各项待遇不公,降低用工成本。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劳动安全保障方面,“不得区别对待劳务派遣工”,“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这就是说,在劳动安全保障方面,包括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等等情况,用工企业都要对其履行正式职工的义务,给予享受正式职工的同等待遇。这样一来,企业管理者就不能不算账了。原想,使用派遣工,其所有的开支甚至连工伤死亡补助,都统统兜在“劳务费用”中,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既能压缩用工成本,又少操心烦神。而照“征求意见稿”规定,这种如意算盘就无效了,即便是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也要对其承担与正式职工同样的义务,支付同样的用工成本,用工成本不仅不能降低,反而要白白地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一笔劳务费,“偷鸡不成蚀把米”,岂不成了倒干?这样,就能倒逼着企业自觉尊重和维护国家主体用工制度,尽可能不用或少用派遣工,自觉杜绝违规滥用派遣工。我们应该为此良策鼓掌。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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