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会“工会组织亮牌子、工会主席亮身份”示范单位推进工作情况汇报交流会5月30日在福州召开,会议听取了5省10市总工会贯彻落实全总《关于在企业工会实施“工会组织亮牌子、工会主席亮身份”的意见》和全国工会推进建会暨发挥作用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实施“双亮”的工作情况,研究探讨如何进一步推进“双亮”工作深入发展(6月1日人民网)。
“双亮”之现实意义文件上写得清清楚楚,会议上说得明明白白,不需要我在此重复赘述。我的问题是,“双亮”的一切意义和价值能否从纸上落到地上,能否“亮”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心坎上,关键取决于,工会干部要有忠于职守“守土有责”的担当精神和挺身而出“为民请命”的道义情怀。“态度决定一切”,没有坚定的态度一切将无从谈起。
如果说,责任态度解决的是“敢于双亮”的问题,对企业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而言,要使“双亮”真正在职工心中“亮”起来,进而成为他们劳动权益的“保护神”,则还须解决好“何时亮”“何处亮”“如何亮”的“善于双亮”的问题。一方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所赋工会四项职能窥,可以说皆与职工切身权利益息息相关,其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也是最具现实意义的“重中之中”的职责;另一方面,当前不少地方职工合法权益屡受侵害,工会组织“该出手时未出手”“当亮剑时未亮剑”,亟待工会藉以“双亮”施以援手。因此,当下“双亮”贵在维权时。
首先,要在事前防范上“双亮”维权。工会代表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实施事前民主监督,是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形式。作为企业工会,理应要在企业制定关涉劳工权益的“家法”时“双亮”,主动参与企业有关劳工权益内部制度的商定,力求最大限度地体现国家劳动法律的要求和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和诉求,同时加大对建章立制程序的实时监督,真正从源头上依法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家法”出世。同时,应代表职工参与劳资双方集体工资协商,防止企业在劳动工资及社会保障等方面侵犯和克扣职工权益。
其次,要在事中参与上“双亮”维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毋庸讳言,由于劳动关系主体存在隶属性,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尤其是非公企业这对矛盾中,很明显劳动者居于弱势和从属地位,他们是需要保护的对象。在企业生产和职工劳动过程中,保障职工休息权、安全生产、受教育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工会组织责无旁贷。应当说,近年来少数地方之所以屡发矿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矿工安全权益和人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与其说是企业在安全生产条件标准上忽视了职工安全权益,毋宁谓之工会组织事中参与缺位,未能及时“亮剑”。同样,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维护职工的受教育权,督促企业像松下幸之助那样“生产产品也生产人”,工会“双亮”也须臾不可或缺。
再者,要在事后补救上“双亮”维权。时下,个别地区违反劳动合同法律,在劳动用工上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媒体曾不止一次地曝光诟病,然而,曝光过后依然是“年年岁岁侵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尤为令人堪忧的是,少数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庶几成为每年年关岁底的“冬季歌”,成为久治不愈的老大难顽症,迫切须要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亡羊补牢”,藉以“双亮”为他们维权。
当然,我们也应当承认,“双亮”主体主要是企业工会干部,他们端的是企业饭碗,有道是,“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双亮”难度和尴尬可想而知;要他们不顾“砸饭碗”风险去义无反顾地“双亮”,恐怕既不厚道也不现实。显然,要求“双亮”者“双亮”为职工维权,相关部门也应为“双亮”者维权,至少,需当先从制度上保障他们“双亮”而不被“砸饭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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