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武汉晨报》报道,汉阳区翠微中学八年级的一位班主任老师,让学生以班上同学为对象,用人物传记的形式写作文,并与学生签订“保密协议”,鼓励大家写真话,写出真情实感。然后,交给班主任老师,作为不公开的师生交流文本《我用三天来看你》。结果,在以男生晓军(化名)为写作题材时,全班57人中,有54人在作文中大篇幅数落晓军的缺点。为帮助晓军改正缺点,老师破例让晓军看了全部作文,14岁的晓军看完后泪流满面。
无区分是指教育对象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让每个适龄儿童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并通过教育获得个人的全面发展,这是义务教育发展的原动力,是人类之爱的延伸和深化,也是文明社会通过法律加以巩固和充实的一项政府行为。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即使事实上社会各阶层对教育需求是不同的,我们的义务教育也不能屈从于满足不同阶层的需求而有区分地对待不同群体的孩子。人们创造出义务教育这一种国家教育制度,并由此保障每个孩子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和健康成长的空间,本质上是出于对孩子的爱——一种超越身份、地位、阶层的教育之爱。只要是适龄儿童,只要是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我们的教师、学校都应该平等地对待之、教育之,使他们能够成长、成人、成才。如果没有充分明显的理由,任何孩子都不应受到有差别的对待。在教师眼中,孩子们应该都是一张没有背景的白纸,有待我们去描绘;是一片没有污染的土地,有待我们去开垦;是一粒充满希望的种子,有待我们呵护它发芽。对孩子们来说,接受义务教育已成为一种日常生活方式、成长方式,教育工作者有责任关爱每一个儿童,使他们真正体验到学校是生活和成长的家园。
然而,无区分不排斥有区别。事实上有区别地对待不同的孩子,正是对教育对象平等对待的重要体现。因为毕竟个体差异是天然的、必然的,每个孩子有每个孩子的个性特点,我们无权以划一的要求、统一的模板去“塑造”孩子的未来和成长。所谓“因材施教”,就是要求对存在差别的孩子实行差别对待。但这些区别,应以“无区分”为基础,更不能用考试等机械的办法加以划分。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