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高药价”的又一措施出炉了。国家发改委拟从5月1日起,调整部分消化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然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了一个不太乐观的现实:经历多轮“限价令”后,限价药品在多地药店遭遇下架的情况屡见不鲜、药企对限价药品“变脸”后重新销售且价格翻番、医院招标时避开限价药……(5月8日《每日经济新闻》)
“限价令”一出,药店采购就避开限价药,而限价药品要么“死掉”,要么变个脸,在“限价令”范围外,以高价复出。如此“链式反应”,显而易见药企、药店对于高药价的依赖有多强烈,也不难窥出:这些市场主体在疯狂逐利的同时,将国家政策、职业伦理放在了何种轻微的位置上。药价依然高企,甚至“报复性反弹”,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后“限价令”时代,该如何降药价?
首先,对于“限价”政策的出台要有所预见。药价一限制,不愿割舍利润的药企、药店必然会“魔高一丈”。他们会凭借市场主体的话语优势,以及市场交易过程中身份的专业、权威性,变相地从消费者身上进行盘剥。但是,消费者不知道哪种“限价药”是被高价药替代了,哪种药物是“换盒不换药”,难道,发改委也不知道吗?药监部门又是干什么吃的?大批财政供应的专家去了哪里?
如此看来,在遏制药价高企的过程中,首先应该摸清楚哪些药品是可能被替代,被“变脸”的。之于同一类型药品,“限价令”颁布后,原本常用的药品突然不常用了,换之以价格更高的药品,这难道还不能说明问题?相关部门掌握着常用药品的名目、限定价格,是不是也应该掌握一些药店动态?对于那些规避“限价令”,透支政策善意的药店、药企,就应该依法论处,否则,国家政策实在难言权威性。
问题依然逃避不开“不能还是不为?”的诘问,如果真要降药价,发改委等政府部门比我们有办法得多。只是,当药企、药店、药价盘根错节在一起,构筑起行业畸形发展的浮华外景,监管部门与被监管主体利益勾兑时,降药价、维护群众利益,就只能是一个“看起来很美”的海市蜃楼。除了厘清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义务外,更应该明确市场监管部门自身的责任,药价关系到能否“病有所医”的举国愿景,问题出现时,岂是一句“遭规避”、被“移花接木”所能解释?
“限价令”的善意无可非议,但如何“限价”,不能看“广告”,还得看“疗效”。技术上的革新需要以结果为导向,而正面导向,则要以相关部门的职责履行为依托的。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