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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多反思为何“被误读”

2012年04月09日 10:32   来源:南方日报   迅 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近日公布,引起轩然大波。该法修改共涉及14项具体权利,既包括“发表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也包括“发行复制”等财产权。尤其是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受到了高晓松、汪峰等音乐人强烈质疑,怀疑这是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这些质疑几乎得到了所有关心此事的音乐人的普遍支持。然而,近日有关方面包括个别学者撰文认为,这种普遍质疑是“误读”。

  一项法律几乎被所有的原创作者“误读”,也确实算作一枝奇葩了。按照个别学者所言,在此法修改草案中,原创作者的权益是得到保护的,中国对知识产权是看重的。既然如此,为什么没几个原创作者买账呢?虽然一些条文的修改表面上看起来是与某些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相似之处,但须知国内和国外是大不相同的知识产权环境。中国当前远不是知识产权保护过度的问题,而是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对软弱无力的问题。同时国外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亦是规定多元,不能拿那些对知识产权保护并不得力的国家来学习,却不去学习知识产权保护优异的国家。

  动不动面对普遍性质疑就抬出“误读”的帽子,那为什么不早点廓清社会质疑,为什么不多和涉及对象充分沟通,为什么不出台一些更加清晰让人不至于产生误读效果的条文呢?好在著作权法的修改还处于草案阶段,还存在进一步吸纳民意和消除“误读”的空间。有的学者指出,“著作权法不是仅仅保护著作权人的法律,还要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因此“意味着对著作权的保护本身其实也并不是绝对、完全不受约束的。在某些情况下,还须兼顾和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权益,对著作权作出一些必要的限制”。于是要害就在于:草案的第40条开列了12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但是,我们经常拿中国国情为理由当维护部门利益的挡箭牌,这个时候为什么却忘记中国国情呢?真实的国情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赤裸裸不尊重知识产权的现象,而远远没有达到因过度保护知识产权导致损害公共利益的程度。

  产生普遍性“误读”,也许需要原创作者们提高读懂法律的文化素质,但是不是更需要制造误读的部门放下架子,把法律的模糊处写清楚,认真地关注一下民意,精益求精地制定出真正在历史中屹立不倒、经得起考验的善法呢?

  无善法,则无善治。法律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尤须谨慎再谨慎。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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