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授权可翻唱”有违保护著作权的初衷

2012年04月08日 07:03   来源:红网   刘昌海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第46条的内容。这项内容受到了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疑,怀疑这是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4月5日《现代快报》)

  制定《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如果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便可使用其作品,这显然与保护著作权的初衷不符。

  创作一首好的音乐作品远比演绎作品更难,这是常识。但如果原作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很可能会造成一首歌让无数个歌手名利双收,歌曲的创作者反倒默默无闻甚至穷困潦倒的现象。这无疑会伤害到创作者的创作热情。

  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方:如果庄稼成熟了谁都可以收割,谁还有心思去种地?至少,谁想买粮食应该先付钱才行,而不是先把生米做成熟饭再说。在现实中,有很多靠一首歌吃一辈子的歌手,我们即使不能让歌曲作者靠一首作品吃一辈子,也应该尽量保证其收益,这样才会有更多有才华的人投入到音乐的创作中去。

  在旭日阳刚翻唱汪峰《春天里》的案例中,虽然我们从感情上讲希望出身草根的旭日阳刚能够翻唱,但从理智上讲却应该反对。因为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想问题:如果是默默无闻的旭日阳刚创作了《春天里》,结果在还没有打出名气的时候就被汪峰拿走演唱并大获成功,这对旭日阳刚公平吗?显然,如果允许未授权的翻唱,草根的原创作者可能更没有成功的希望。

  当然,《著作权法》同样规定了使用他人的作品虽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可是在“经原作者同意”这一关都已经省略的情况下,原作者已经失去了讨价还价的资格,将来得不得报酬、得到多少报酬,只能被动地接受。这样的付酬规定显然缺乏诚意,只会沦为纸上谈兵。

  关于“未授权可翻唱”这一条款,不论是法律专家从法律的角度解读,还是听众从作品流传的角度看问题,都不能忽视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著作权法》的宗旨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一个连著作权人都强烈反对的《著作权法》条款,显然里面存在不合理的成分。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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