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以其开放性、互动性、高速度的特点为公民发表言论提供了很好的空间,每个公民平等表达意见的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和张扬。然而,不受任何限制的所谓“言论自由”是不存在的。任何言论尤其是无中生有的谣言扰乱了公共秩序,最终只能是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媒体散布谣言,误导社会公众,造成不明真相的群众产生不安甚至恐慌,从而扰乱公共秩序,其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公民有权发表自己客观、真实的意见,但对那些恶意的、唯恐天下不乱的胡编乱造,对那些企图危害社会稳定的谣言妄为,决不可听之任之。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而任何权利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中国古语有云,“无以规矩,不成方圆”,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也曾经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故而,言论的自由表达,绝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绝对的言论自由从来就不存在,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对网络言论明确法律界限、予以有效管理,现已成为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通例,如美国的《电信法》和德国的《多媒体法》,在保护国家安全、未成年人权益等方面都有着严格限定。
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了“完善网络法律制度,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工作任务。在我国网民已经超过5亿、互联网应用飞速发展的今天,这一任务显得十分迫切。只有依法规范网络行为,才有可能让每个公民在享受《宪法》赋予的权利之际,使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权利同时得到保障,从而更加积极地促进网络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