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建22平方米,这玩笑开大了

2012年03月22日 09:09   来源:工人日报   林琳

  据3月21日《河南商报》报道,郑州市宇泰文博公寓的9位业主被开发商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他们的房屋面积都比当初买房合同上约定的面积大,其中最多的一户实际多出了22平方米,超出的比例大概是原面积的14.7%。于是,开发商要求他们补足超出部分的房款。

  实际盖好交付的房子比当初买房时合同上写明的面积大,这样的情况倒也不难理解,盖房子嘛,面积上要想“可丁可卯”、不差分毫,可能有点儿难。所以,大多数期房的买卖合同上都会有类似这样一条:房屋价格以实际面积计算,多退少补。但是,这多少之间显然应该有个度。我买100平方米的房子,你非要给我盖成200平方米,那你是卖一套房子还是卖两套房子?再说了,现在不少城市的房价居高不下,动辄上万元甚至数万元一平方米,别说差20多平方米,就是差2平方米,对买房人来说也不是小数目。如果允许开发商这样随便盖房,想盖多大就盖多大,然后就跟人家要钱,那跟“强卖”、“打劫”有什么区别?

  法律上对这一情况其实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按照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3%以内的部分房价款由买受人承担,3%以上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从这条司法解释的精神来看,3%是个度,既允许开发商建房有部分误差,同时也限制了开发商钻误差的空子,多建个10%、20%之类的。然而,本案开发商钻了这条司法解释的另一空子,即“有约定从约定”。开发商之所以底气十足地告了业主,原因是双方的买卖合同中有一条“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单价不变,多退少补。”

  有约定从约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自然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但这个约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违背常识,同样是法律的精神。如果我想买、买得起150平方米的房子,我何必跟你签100平方米的合同呢?超出原面积14.7%,这房子怎么盖的?

  进而言之,房屋买卖合同是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中有争议的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解释。本案的是非其实已经不难判断了。

  类似的案件在其它一些城市也曾发生过,法院往往会认定相关约定条款无效,最终仅判业主承担3%的超面积费用。

  开发商赚钱应该取之有道,公平交易、诚信守法是所有买卖行为都需遵守的准则,任何坑蒙拐骗的卑劣手段都不能也不该得逞。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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