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减税难解实业“空心化”之忧

2012年03月08日 15:44   来源:东方网   谭浩俊

  眼下,实体产业“空心化”是一个热点话题,减税也是一个热点话题,通过给实体产业减税,以避免被进一步“空心化”,则是派生出来的另一个热点话题。

  简单地看,给实体产业减税,确实能够起到减轻实体产业负担、增强实体产业发展后劲、调动社会资本发展实体产业热情的作用。但是,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单纯依靠减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体产业“空心化”的问题。因为,实体产业税负偏重,原因不只在“量”,更在“质”,在于目前的税制不利于实体产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资本向实体产业转移,不利于调动实体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众所周知,在税负问题上,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公众之间一直存在很大的分歧。政府职能部门认为,按照国际通用的计算方法,中国税收总量占经济总量的比重,并不算高,甚至低于很多发展中国家。但是,按照企业提供的数据以及公众的感受,税负却远重于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

  差异在哪?就在于税制的不科学、不合理、不公平。即在以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下,实体产业和普通百姓承担的税收负担明显偏重,而虚拟经济、高收入阶层、个人不动产承担的税负明显偏低,甚至压根没有承担税负。以房产为例,不管一个家庭有多少套房、也不管一个人手中掌握多少房产,除购买和转让时需要缴纳少量税收之外,其他的增值收入都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这就是为什么这些年来,很多人能够通过炒房和购置房产很快致富的根本原因。

  相反,如果能够像其他国家一样,对拥有多套房产的人征收物业税,并在转让时根据增值情况征收增值税、房产转让税等,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吗?

  再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发达国家不仅是税收的主要来源,而且主要来自于高收入阶层。但是,我国却主要来自于普通工薪阶层,比重高达75%以上。

  正是由于税制结构不合理,纳税主体没有覆盖到那些真正需要缴税的单位和个人身上,不仅使税收增长的空间越来越小,更让社会财富的分配起来越不合理。

  笔者并不反对给企业减税,这也是目前帮助企业摆脱困境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但是,如果只减税,而不改革税制,减税的作用也很难得到充分发挥。因为,大量应当纳入征税范围、应当成为税收主体的收入和资产,仍然游离于税收之外,游离于社会财富分配之外,社会资本就不可能真正转向实体产业,实体产业的税负也就不可能真正得到减轻。一方面,社会资本仍会想方设法地去从事投机交易,而不是投资活动;另一方面,政府需要运行,社会事业、公共设施需要投入,财政收入不会因为实体产业负担过重而停止增长。如此,即便能够通过减税能够暂时减轻一下实体产业的税收负担,紧接着,政府的需要会把更重的税收负担加到实体产业身上,形成恶性循环。

  也正因为如此,要防止实体产业因为负担过重而出现“空心化”,必须“两手抓“,一手抓眼前,即通过减税,帮助实体企业度过眼前的困难;一手抓长远,即通过税制改革,解决税负不公、分配不合理的总量。

  减税,当然不能“一刀切”,减税的重点,应放在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身上,这是就业、居民收入提高、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的基础。特别是那些创办时间不长、运行还十分困难的小、微企业,更需要减税的阳光雨露,需要政府实实在在地拉一把。对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减税,还必须与减费、减压同步运行。因为,对很多中小企业、微型企业来说,税收之外的负担往往超过了税收,这方面,一点也不能含糊。至于其他实体产业,则可以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提出具体的办法和措施。原则上,应当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产业的升级和经济的转型,有利于提升市场竞争力。

  在此基础上,加快税制改革步伐,迅速启动税改。税制改革应突出四个方面的重点。一是要有利于消除投机,铲除暴利产生的土壤。比较有效的办法是,研究出台房产税、物业税、资本利得税等约束性很强的税收政策,以控制投机和暴利,打消社会资本转向暴利行业的内在动力;二是要有利于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让高收入者不再游离于税收调节之外。显然,全面改革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与赠与税等是最有效的手段。其中,个人所得税应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并剑指所有收入,而不仅仅是工薪阶层;三是改革营业税制度,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营业税大多属于重复征税范畴,理应取消和改革。而增值税也应当由生产型改成消费型,以增强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加快技术改革的信心和动力;四是开征暴利税,化解民众的心理对抗。在垄断不能在短时间内打破的情况下,对包括垄断企业在内的暴利行业,征收暴利税,或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征收暴利税,难度并不大,凡是行业平均利润率超过全社会平均利润率一定水平的,就都必须缴纳暴利税。税率可根据行业不同,采取不同的标准。

  总之,减税是必须的,但加快税制改革,是更加必须的,也是紧迫的。

(责任编辑: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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