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惩治谣言散布者的不同问题

2012年02月29日 07:14   来源:长江日报   付小为

  近日,多家网站出现了有关保定252医院出现非典疫情的传言,卫生部门就此多次作出澄清和辟谣。据悉,河北省保定公安局日前已依法查处了这起散布非典谣言案件,涉案的发帖人,互联网经营者刘某某被依法劳动教养两年。(2月28日《新京报》)

  随着互联网与个人生活联系的日益密切,很多时候,一个消息在尚未确定真伪之时,就以超乎想象的速度传递出去,所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可想而知。对于互联网信息,尤其是与公共卫生、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既需要从治理层面防止虚假信息传递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信息提供方或信息传播方也有义务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刘某某作为互联网站经营者,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发布关系公共安全的虚假信息,并造成一段时间内的社会恐慌情绪,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也理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外界对惩处刘某某并没有异议。然而,处以劳动教养两年的决定却掀起了另一个层面的讨论。有人认为劳教两年有些过重,有人索性将矛头指向了劳动教养制度本身。

  应当说,现存劳动教养制度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也不再局限于法学领域。现行劳动教养的相关规定都不是由全国人大制定,也就是说,此类规定并不是处于最高位阶的法律,而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条款又必须由法律规定,劳动教养制度缺乏足够正当的依据。再则,处以行政性的劳动教养的时间,有时甚至超过触犯刑法处以管制、拘役的时间,劳动教养设定上的合理性也饱受质疑。也有人提出,不经过审判,凭行政命令就可以限制人身自由,不符合法治精神。

  当然,刘某某的行为,无疑应予以惩处。这是一个问题。至于反思劳动教养制度,则是另一个问题,两者不能混淆而论。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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