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正在“跌倒”的社会道德,除了深圳拟进行地方立法外,地方司法机关也开始行动要伸手“搀扶”一下了。日前,河南省高院专门召开“公民救助行为引发纠纷”案件专题研讨会,就如何用司法手段促使公民积极实施救助行为,保护见义勇为、弘扬社会道德进行研讨。会上,专家学者和各法院代表对省高院即将出台的《审理公民救助行为引发纠纷的若干意见(试行)》进行了讨论。
近年来,各地不断出现的“搀扶摔倒老人被诬肇事”事件,经过媒体报道后,在引发全社会热烈讨论的同时,也带来了副作用,人们担心“引火烧身”带来麻烦而拒绝在关键时刻向处于危险(难)之中的人伸出援手。
公众呼吁首先得到了深圳市立法机关的积极回应,短时间内深圳市有关部门就起草了深圳市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意见。从内容上看,深圳的条例草案除了重申对公民救助行为的严格保护,明确了如何与见义勇为保护条例进行衔接外,最大的亮点就是规定了公民救助行为免责原则,从而真正消除了公民见义勇为、扶危救难的后顾之忧。尽管这部条例及其部分内容的合法性还不同程度地受到质疑,但如能顺利出台,也是地方立法的积极探索,将为全国性立法积累经验。
应当看到的是,即使深圳市能够尽快出台这一条例,但它毕竟是一部地方性立法,适用范围仅限于深圳市所辖地域,因而它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而要使这项立法在各地方“普及化”,最终形成全国性立法,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和完成的。在此情况下,司法能否有所作为,也就是在中国现有法律框架内,能否通过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以及法官的创新性适用,实现更好地保护公民救助行为的目的呢?在笔者看来,是完全有可能的。河南省法院的做法或是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
其实,在社会各界对道德严重滑坡的根源进行剖析和反思的过程中,不止一次地指出个别地方司法判决的不严肃不严谨对社会道德的极大伤害。事实上,散见于多部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则、原则和制度,如能得到严格执行,就完全可以避免司法判决伤害公共道德现象的出现。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保护公民救助行为上,司法应当也必须有所作为。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以问题为中心,收集整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对其进行适度解释,形成审判业务指导性文件,用以规范和指导法官的相关审判活动,从而避免各自为政出现判决不当,贻害社会。
(责任编辑:王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