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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道德放在公共场域来激励

2012年02月17日 07:01   来源:长江日报   李琼

  日前,广州警方公布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拾金不昧可获得遗失物价值10%金额的奖励。这一规定征求到了很多意见,否定者多数很坚定,坚持社会公德与物质无关,不宜挂钩;赞成一方则认为,不能站在道德制高点,对物质奖励有“精神洁癖”。

  道德问题跟钱的奖励扯上了关系,总是容易让人百感交集。即便是处于激励的考虑,也不免使人对当下的道德建设产生忧虑。正反两方观点,不能不说都有好的初衷,有对拾物归还行为强烈的保护欲。不赞成物质奖励,是怕伤了社会道德本质,将原本单纯的行为导向了物质索取,主张奖励,也是要以“好人有好报”的结果来正向激励归还行为,感化和激励善举。

  放在整个社会的道德层面来看,这种争论,以及这种奖励规定的出台,来源于对社会道德感缺失和滑坡的紧张和焦虑,展现出了当前自上而下的道德建设方式在社会现实面前进退两难的状态。

  无论社会发展到怎样的阶段,都没有人能否认,社会的运转和前进需要“道德的血液”。道德当然需要保护,需要激励,既不能弃绝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之外,也不能寄希望于个体道德感的幡然觉醒。问题在于,以怎样的方式保护和激励,才是有效的?才是真正顺应了,符合了现代社会对社会公德的认知和要求。是不是拾金不昧之类的行为越少,我们的物质激励就应当越高,越普遍?

  现代社会的道德,已经走出了传统社会之下的私人领域,也有了新的道德追求和道德目标。它不是以“人人皆可为尧舜”的贤人道德观为前提,而是在权利义务平等的基础上规定个人应尽的义务。这种社会公德既要有能作为常德推行,也要具有普遍的说服力。

  这种公共道德的树立建立在公共理性的形成基础之上。最好的激励方式,也莫过于广泛的社会认同。有这种公共理性,就有了公共的评判标准,就自然会有公民道德的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道德行为有了社会认同,相互关爱,守望相助,也才能成为人的自觉,而非朝向具体的物质目标。

  道德的生长和普及,本来就来自于外部公共理性影响人的内在价值标准的“软约束”。对于类似于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这样的行为,在稀缺的基础上,出于“不让好人吃亏”的思维,单纯依赖于立法、物质激励和荣誉表彰,不仅有违于道德的内在感受,也容易因此形成“特例”感,远离普通人的生活,无法解释现代社会的各种现实。从社会建设本身来讲,也容易因为自上而下单向度的标准制定和外在保护,造成道德情感上的疏离,也就是《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作者福山所说的“低度信任社会”。

  现代社会的道德建设是一个全面的社会建设。政治道德、商业道德、公民道德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既无法相互隔离,也无法单兵突进。道德的培育和激励需要真正符合公共场域的生长机制,急切的刚性约束和激励,“单一问题解决”式的做法,看似下了一剂猛药,却未必真能扭转局面,防止整个社会的道德下滑。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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