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药家鑫案再掀波澜看案结事了之难

2012年02月13日 10:30   来源:大河网   徐爱民
    2月9日的《人民日报》上刊出一篇评论《希望药家鑫案再没有“如果”》。这篇评论指出复盘药家鑫案以及此后种种事态,需要追问:究竟是怎样的阻力,让宽容与理解面对仇视与对立屡屡败下阵来?

    这篇评论的追问绝非空穴来风。就在不久前,张妙家人表示愿意接受药家曾经承诺的20万元“赠与款”,前往药庆卫处接受该款,但场面一度混乱。关于此款该不该要,网民们一时众说纷纭,虽然主张该款不该要的网民超过八成,但也有不少网民倾向于该款该要。事实上,早在案件审理期间,药家鑫父亲药庆卫表示愿意“赠与”20万元,却被张妙家人拒绝。

    这篇评论也对司法工作提出了追问,“如果,司法在诉诸正义的同时也诉诸情感,以制度化的方式消弭怨恨……”就审理案件的法官而言,面对这样的追问八成会感到相当憋屈。因为他们已经依法审理了案件,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对刑事被告人不谅解,不接受刑事被告人家属的的“赠与”,而且法院执行过来的4.5万元民事赔偿金都拒绝领取。从一步步司法程序来看,司法审判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既然以网络为主要阵地的舆论界喊杀声压倒其它声音,既然受害人家属一再要求依法严惩药家鑫,除此并无他求,依法判处判处药家鑫死刑本该让药家鑫案画上一个句号。事实表明,这只是法官实现案结事了的一厢情愿,药家鑫案一再掀起波澜,双方当事人家庭的仇恨之火一刻都没有消停过。

    近些年,案结事了作为一个口号,或者一个提法,被全国各地的法院反反复复地强调着,部署工作时有它,督促工作时有它,总结工作时有它。但扪心而问,到底有多少案件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如果让法官说,案结事了的案件确乎不少。但是不是实现了案结事了,法官说了并不算,案件当事人才最有发言权。

    我们不是要对审理药家鑫案的法官求全责备。但是,我们也不妨随着《人民日报》评论的口吻,对这起案件处理问几个“如果”:如果当初药家鑫家的人提出“赠与”张妙家20万元钱,审理案件的法官对他们这种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探个究竟;如果张妙家的人拒绝药家鑫家的“赠与”,审理案件的法官对他们的担心和顾忌弄个明白;如果审理案件的法官能够再多做些做细些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协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去消弭彼此的隔膜和仇恨……

    提出以上这些“如果”,大有放“马后炮”的味道,也可能会被人讥为“站着说话不腰疼”。但是,既然审判工作追求案结事了,我们就不应该在这些“如果”面前敷衍塞责。倘若案件能够事了就让它事了,不能事了就顺其自然,还反复强调追求案结事了是不是有点儿像叶公好龙一样好笑。

    诚然,审理药家鑫案的法官肯定不是在消弭张药两家矛盾上毫无作为。但是,为了追求案结事了,就该时刻关注案件审理中、审理后的当事人动向,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矛盾激化,而不是听之任之。如果案件一旦结案,就声称在案结事了上得胜回朝了,这种感觉固然很爽,但案件当事人乃至社会各界人士并不会认这个帐。

    笔者一向认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绝非人民法院一家就能独当其任,而是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有时候人民法院甚至连主角都当不上。药家鑫案就表明,案子结了事不了,并不全是因为人民法院审理工作有问题,而是有着非常复杂的其它原因。

    当今,既是发展的黄金期,又是矛盾的凸显期。人民法院追求案结事了,竭尽全力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全力以赴地减少社会不和谐的因素,其敢于担当的勇气值得钦佩。但是,案结事了不仅要靠主观上的努力,更需要客观上的成就,很多时候都不是一件易事。有时候,法官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很大努力,但由于复杂的社会因素以及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案件也难以实现案结事了。对此,我们与其为了标榜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硬说实现了案件事了,倒不如实事求是地承认有些案件远没有达到案结事了的目标。毕竟案结事了只是案件审理效果的最佳状态,达不到这个最佳状态并不怕,怕的是我们没有冲击这个目标的信心和韧劲儿。

    总之,药家鑫案再掀波澜,表明实现案结事了绝非易事。当我们在实现案结事了的征程上,战鼓擂得震天响,庆功会开了一个一个的时候,药家鑫案无疑给我们泼来了一盆冷水,让我们在认识案结事了之难上更加冷静。这样也好,因为头脑的热度降些,我们才能通过法乎其上,然后仅得其中,最终才不至于被人嘲笑为口惠而实不至。

(责任编辑: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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