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弹性退休”须有几个前提

2012年01月16日 07:04   来源:武汉晚报   毕晓哲

  全国妇联、人社部等国家有关部委正在调研弹性退休制。弹性退休制不是简单地一刀切,而是让男女在退休年龄上有选择权。“比如男女有个共同退休年龄的下限,50岁或55岁,到这个年龄可选择退休。同时也设置上限年龄,比如男女都是60岁,让男女都有机会在上下限间有选择的权利。”(1月15日《扬子晚报》)

  从社会管理的层面考虑,带有“弹性”的管理模式,一般而言人性化更高,也更容易得到公众认可,但如何“弹”、如何既能最大限度保障男女劳动权益的真正平等,而又不失去必要的社会公平,恐怕离不开三个“前提”。

  一是要认识到不是什么工作岗位都能“弹”。如医生类的技术工作岗位,完全“弹”起来就很有必要,这部分人群即使多干几年,不仅不会耗费公共资源反而是一种奉献社会、发挥余热的“弹”。而一些公务职能岗位尤其是“垄断性岗位”,切莫轻易“弹”。这与公平有关,须防止有人利用公权岗位实现“私利最大化”。

  二是“弹”必须建立在自愿基础上,不能成了个别单位“限制人才流动”、扼杀生产力的“桎梏”。“弹”的本身也应是“刚性的”,在一个可“弹”的范围之内必须充分保障一个“硬性”的可“弹”的机制。尤其是对于企业工作的劳动者而言,必须充分尊重劳动者意愿,且无论男女。

  三是劳动保障与养老保障的健全与配套。一句话,这个“弹”的结果的体现,是劳动者理性考虑的结果,而不是利益驱使之下“无奈的选择”,譬如个别企业“倒逼”一些年老体衰的职工“提前退休”,不“退休”未来的前景会更不好等等,这样的“弹性”就必须杜绝。也只有劳动保障完善了,劳动者才会有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的主动与热情,才会有选择“退与否”的更大空间。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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