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中午,通州区潞城镇,一名11岁男孩与同学打闹,不慎掉进武兴路北侧排水沟,救援者搜救无果,约下午3时,男孩被打捞上岸,不幸身亡。因事发地距潞城镇甘棠派出所仅150米,男孩家长称,要求民警打捞时,民警说要支付1万元打捞费给打捞队。(新京报11月26日)
孩子不幸落水,是一个家庭的灾难,更是一个社会的灾难。作为人民警察,接警后应迅速无条件的搜救,可通州警方却要求求助者支付1万元给打捞队,令人心寒。
警察不作为不利于弘扬见义勇为的风尚。最近一个阶段,因为老人扶不起等问题,引发了见义勇为该不该的大讨论。尽管有些人对见义勇为有些冷漠,但国家和社会还是积极倡导见义勇为。而作为国家公务员的警察,更应该成为见义勇为的表率,做保护人民生命的模范。
付费救助其实是一种惰政行为。实事求是的讲,并不是每个警察都会游泳,对于下水救人这类的见义勇为也应该量力而行。但这并不影响警察组织救援这项基本工作,完全可以组织周围水性好的居民进行救援,在全国各地就有很多警方组织的义务打捞队。在有湖泊河流等水源的地区,警察自己不会游泳,却没有紧急救援的预案,纯粹是一种惰政。
民警说要支付1万元打捞费给打捞队,或是另类寻租。此次通州儿童落水后,警方居然不是积极组织搜救,而是替商业救援队谈价,让人大跌眼镜。一是警察的身份不适合谈钱,二是当时的场合更不适合谈钱,个中原因,耐人寻味。
其实,紧急救助是警察的法定义务。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而通州警方却在人民群众生命危难之际,将责任推给社会,显然是一种违反人名警察法的行为。
人民警察为人民,是警方的一个标准化宣传口号,揭示着警察的义务。而当某些警察堕落到不作为、违背警察法,甚至是积极寻租的时候,这个标语就成了“人民警察为人民币”了,委实让人痛心。期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人民”、“从严治警”不再是一个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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